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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试行]》和《西藏自治区税收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藏国税发[2002]50号
发文部门: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4-18
实施时间: 2002-5-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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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区局各部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国税发[2001]127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国税系统的税收执法行为,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税收执法水平,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区局结合我区税收工作的实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试行)》和《西藏自治区税收工作规程(试行)》,并经全区税务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推行执法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重要性的认识税务机关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执法部门,建立并推行执法责任制是贯彻依法治国、依法治藏的基本方略,切实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也是坚持“依法治税、从严治队”工作方针的具体体现。我区从2000年开始在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实践证明,只有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才能强化税收执法人员的责任,才能提高税收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才能保障税务执法人员正确地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但是我区税务系统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工作与国家税务总局和区党委、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的任务依然艰巨,因此,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依法治税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开创依法治税的新局面。
  二、要认真学习、深入领会文件精神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是一项涉及部门多、人员广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收到文件以后要及时转发、传达到各基层税务机关,组织广大税务干部认真学习文件内容和相关的法律、法规,领会其精神实质,使每一个税收执法人员充分认识到推行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明确相关工作规程、工作岗位的具体职责、工作标准以及所应承担的责任,为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复杂、任务艰巨,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务必予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抓紧、抓好。为保证全面贯彻落实税收执法资任制,各地国家税务局要尽快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领导、安排部署和督促检查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推行与落实。
  四、加强信息反馈、及时总结经验在贯彻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过程中,要注意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同区局联系。各地要将本地区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组织领导、工作经验及存在的问题等情况于2002年6月30日之前以书面材料上报区局。
  附件1:西藏自治区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依法治税和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国税发[2001]127号)精神,结合西藏税收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西藏自治区各级国税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和人员。
  第二章 税务管理岗位职责
  第三条 税务登记岗位职责
  1、负责办理税务开业、变更、注销、停业、歇业、复业登记或注册登记等各种手续;
  2、税务登记的验证、换证;
  3、对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资料的整理、统计、分析及移送归档;
  4、其他与税务登记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 税额核定调查岗位职责
  1、负责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以下简称“双定”)情况的调查,向"双定"领导小组提出税额核定或调整额意见;
  2、对税额核定或调整定额的基础资料进行整顿和归档。
  第五条 “双定”领导小组的岗位职责"双定"领导小组应由局长、分管副局长、业务科长(局长、股长)、所长等组成,主要职责是对税额核定调查岗位提出的税额核定或调整定额意见进行复核;对财务不健全的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额进行核定或调整。
  第六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管理岗位职责
  1、负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中的资料管理及对有关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的审核,并对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实地调查;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确认、年审、取消、资料归档等;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日常管理、监督及日常检查;
  4、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发票管理岗位职责
  1、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计划、库存、调拨;
  2、办理发票的印制、领取及入库手续;
  3、办理《发票领购簿》及票种核定手续;
  4、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验旧、发售工作;
  5、按规定收缴纳税人发票或者停止向纳税人发售发票;
  6、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代开;
  7、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核销、缴销及违章处罚;
  8、负责进货退出及折让证明单的管理;
  9、负责对纳税人发票保证金管理;
  10、负责传递协查专用发票工作;
  11、按规定对发票管理环节纳税人违章行为进行处罚、上报或传递;
  12、负责对安装防伪税控企业申请的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
  13、负责发票管理环节各类资料的整理、归档;
  14、与发票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减免、退税管理岗位职责
  1、受理享受企业减免、退税政策企业报送的减免、退税申请资料,并进行审查和实地调查;
  2、对符合企业减免、退税条件的企业申请进行审批,建立并登记台帐,对减免、退税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3、对享受减免、退税的企业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4、办理与企业减免税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出口退税管理岗位职责
  1、负责出口退税登记、变更及验证、注销的管理;
  2、受理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资料,系统预审、手工初审、机审、审批及开具退库书(税收收入退还书)工作,并对有关退税凭证、帐务和发现疑问的出口货物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3、办理出口退税管理有关证明的出具、发函及复函;
  4、负责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专用发票、专用税票的调查;
  5、负责出口退税的日常检查和年度清算并对出口资料整理、归档;
  6、负责进出口税收政策与管理;
  7、与出口退税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税款征收岗位职责
  第十条 申报征收岗位职责
  1、受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接收、审核、录入、传递纳税人报送的各类申报纳税资料;
  2、受理、录入其他环节转来的对纳税人财产拍卖款抵缴税款、临时经营征收税款、预缴税款、纳税保证金抵缴税款以及法院判决书、审计决定书等有关纳税资料;
  3、负责所辖防伪税控企业报税数据(包括由认证系统补录的发票存根联数据)的接收和处理工作;
  4、监督税收管理环节税收政策执行情况;
  5、依法征收各类应征税金、滞纳金和罚款;
  6、并按照规定足额上缴国库;
  7、按照规定领取、保管、填用、结报税收票证;
  8、按照“限期限额”制度规定,及时将征收税款时收缴的现金汇总报解入库;
  9、对税务登记证、发票工本费等收入就地开票及时解缴人库;
  10、对经过批准的申请代开发票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并按规定扣缴税款;
  11、对受理征收的各种税款进行核对,发现错误的或收到其他部门转来《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的,及时进行修改更正;
  12、纳税保证金的收取、开票、结算、退付业务;
  13、对停复业、注销户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进行登记处理;
  14、抵缴欠税和核销欠税的录入;
  15、对申报征收环节违法违章行为的处罚;
  16、收集、核对、整理各种应征凭证、减免凭证和征解凭证,传递税收会统管理资料;
  17、定期向管理环节传递申报、征收、统计信息、纳税申报附报资料、税务文书等;
  18、按规定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完税分割单;
  19、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等情况保密。
  第十一条 税收会统管理岗位职责
  1、按照规定进行税收会计核算并收集、审核、整理、装订、保管会计凭证;
  2、定期登记(打印)争类总帐、明细帐和辅助帐并归档管理;
  3、按规定编报各种会统报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税务机关及有关单位报送;
  4、月末汇总上报专用税票填开电子数据;
  5、对欠缴税金按规定进行核算;
  6、按照规定的退库范围、提退手续和预算级次办理各项提退业务;
  7、办理免抵税收的调库;
  8、开展税收会计分折、检查和税收统计分析、调查;
  9、及时上报、处理税务机关现金税款损失;
  10、按照从国库取回各种税收缴款书回执联和国库预算收入报表,根据缴款书回执联进行销号处理;
  11、负责对税款入库级次的审查、监督;
  12、负责与国库及其他与税款解缴入库有关的部门对帐;负责按规定对各类征解凭证和帐簿实施保存和管理;
  13、负责对会统资料、有关数据的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 税收票证管理岗位职责
  1、根据各类税收票证的使用情况,负责年度税收票证计划的编制、上报工作;
  2、向上级机关领取票证,及时向所属单位发放票证,保证各类税收票证的供应;
  3、负责票证保管、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鼠咬和防丢失等工作,保证票证安全;
  4、负责对各种税收票证的填用、结报缴销、作废、停用、盘点、损失处理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进行票证分类核算,定期编制、上报有关报表;
  5、负责对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的管理,并严格核销手续;
  6、负责对结报缴销的税收票证的审核,建立健全审核制度和审核体系。
  第四章 税务稽查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 选案岗位职责负责收集、整理各种用于查处反偷税信息资料,进行选案分析,确定稽查对象,分配稽查任务,跟踪管理查处案件情况,负责税务违法举报、协查案件等管理,负责案件公告工作。
  第十四条 检查岗位职责负责接收、分配稽查任务,按规定对税务违法违规和协查案件进行检查,实施稽查信息的反馈,实施稽查案件的管理。
  第十五条 审理。负责按规定对实施稽查终结的各类税务违法违规案件的审理,并根据审批意见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案件听证的组织、处理,行政应诉、赔偿和配合上级进行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涉税犯罪案件的移送,政策法规信息和案件审理情况的管理。
  第十六条 执行岗位职责负责按规定送达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等文书,并督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决定,按规定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对稽查执行案件情况的管理。
  第五章 税收法制岗位职责
  第十七条 税收法制岗位职责
  1、税收执法检查。主要检查涉税文件是否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和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2、税收行政处罚。负责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进行审查。
  3、税收行政复议。负责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并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一节税务管理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违规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可分别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并扣发50-500元津贴或奖金。
  (一)税务登记
  1、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未按规定时间办理的;
  2、未按规定期限、程序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和税务登记验证、换证工作的;
  3、纳税人申请停、复业登记,未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的;
  4、对税务登记违章行为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
  (二)税额核定
  1、纳税人报送的税额核定有关资料,无故不予受理的;
  2、不按规定程序核定税额的;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管理
  1、未按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认定前审核和后认定稽核的。
  2、未按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年审和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
  (四)发票管理
  1、未按规定对纳税人普通发票用量及购票种类进行核定的;
  2、未按规定对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实行验交旧供新;
  3、未按规定发售普通发票的;
  4、无故对纳税人拒售发票的;
  5、未按规定收缴或停止向纳税人发售发票的;
  6、未按规定代开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
  7、未按规定对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剪角作废或缴销的;
  8、未按规定填开进货退出及折让证明的;
  9、未按规定对纳税人发票违章行为进行处罚的;
  10、未按规定对申请安装防伪税控系统企业审批的。
  (五)减免、退税管理
  1、未按减免税审批程序、权限办理减免税审批,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
  2、未按规定要求对申请减免税的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实地调查,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
  (六)出口退税管理
  1、未按规定受理出口企业退税资料及电子数据申报的;
  2、未按规定要求对出口退税企业进行登记认定、变更和注销,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
  3、未按规定要求对受理的出口退税资料进行手工初审和系统预审,并对有关退税凭证、帐务和发现疑问的出口货物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
  4、在工作中不负责任,不录、错录、少录有关出口退税登记资料或不按规定保管有关退税登记资料,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够党政纪处分的;
  5、未按规定受理出具出口企业申请的各类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申报的。即:《生产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退补税证明》、《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等各类证明;
  6、未按规定要求对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专用发票、专用税票进行发函、调查、回函,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
  7、擅自修改(包括删除、增加)外部电子数据、企业退税申报电子数据的。
  第二节 税款征收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违规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可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并扣发50-500元津贴或奖金。
  (一)申报征收
  1、未按规定受理、审核、录入纳税人报送的各类纳税申报资料的;
  2、未按规定接收和处理防伪税控企业报税数据的;
  3、未按规定时限对所辖防伪税控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的;
  4、未对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的扣留、传递协查的;
  5、对纳税人未按规定责令期限办理申报纳税的;
  6、收取的税务登记证、个体申报纳税手册、发票领购簿、发票工本费未按照"税务行政性收费收入"及时缴入中央金库的;
  7、越权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的;
  8、在对受理征收的各种税款核对过程中,发现错误或收到其他部门转来《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未及时进行修改更正的;
  9、未按规定要求加收或减免滞纳金的;
  10、违规收取纳税保证金或不及时办理纳税保证金结算的;
  11、未对核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按规定预征税款的;
  12、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对申报征收环节纳税人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处罚的;
  13、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没有及时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的;
  14、有充分证据证明在税款征收中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15、未按规定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完税分割单,或未按规定汇总上报填开专用税票的电子数据,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
  (二)会统管理
  1、未按规定进行税收会计核算或弄虚作假、人为调整有关数据的。
  2、对发现有问题的原始凭证未及时责成有关部门查找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对欠缴税金未按规定进行核算,或反映欠缴税金的数据不真实的;
  4、未按规定办理免抵税收调库的;
  5、未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的;
  6、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未立即退还的;
  7、发生税款短收损失,未及时上报、处理的;
  8、未及时与国库及其他与税款解缴入库有关部门对帐的。
  (三)票证管理
  1、违反票证填用"十不准",用缴款书收取现金、用完税证代替缴款书、用其他凭证代替税收票证的、用税收票证代替其他收入凭证的、白条收税的、开票不收税(赊税)、收税不开票、几本同类票证同时使用、跳号使用、相互借用票证,不够党政纪处分的;
  2、未按照我区《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要求领取、保管、填用、结报税收票证的;
  3、因虫蛀、鼠咬、霉烂等原因而损毁票证,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
  4、丢失税收票证,达不到政纪处分的;
  5、未按规定的要求监督下级机关或代征代收单位、扣缴义务人票证领发和使用结报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各类问题,而造成上述单位票证丢失、被盗票证等较为严重情形发生的。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积压、截留国家税款、累计数额不足1万元且情节轻微的或者挪用、私分国家税款数额不足500元的,除要求有关责任人补足国家税款和相应的税款利息外,取消其执法资格并扣发100-1000元津贴或奖金。
  第三节 税务稽查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违规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可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并扣发50-500元津贴或奖金。
  (一)迁案
  1、未按规定对选案资料整理、装订、归档的;
  2、未按规定公告税务违法案件或公告的税务违法案件内容失真的;
  3、对举报、协查案件,未按规定的程序、时间、权限办理的;
  4、工作不负责任,随意选案或虚报案情,情节轻微的;
  5、对群众举报不按规定受理,态度蛮横,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6、未按规定上报、反馈信息和反馈信息失真的;
  (二)检查
  1、操作程序不规范的;
  2、未按规定权限审批的;
  3、未按规定拟定处理意见的;
  4、未两人以上持证上岗或手续不全,影响案件查处,造成纳税人拒绝检查的;
  5、未按规定填制相应稽查文书的;
  6、未及时提请税收保全措施,影响案件查处的;
  7、稽查事实不清,难以定性处理的;
  8、未按规定取证或提取无效证据,影响定案处理的;
  9、适用税收法律法规不当,影响定案处理的;
  10、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不及时报告,影响案件查处的;
  11、对调取纳税人的资料丢失、损坏的;
  12、在实施稽查过程中有不廉洁行为,够不上政纪处分的;
  13、未按规定制作或传递有关文书资料的。
  (三)审理
  1、未按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的;
  2、未按规定对稽查案卷进行管理的;
  3、未按规定权限审理案件的;
  4、未按规定程序组织听证,或应组织听证未组织的;
  5、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法规审定不当的;
  6、未按规定制作税务处理决定文书并转执行环节,影响执行的;
  7、应通知补充调查或重新稽查而未通知的;
  8、对适用法律法规、处罚意见不当,应更正而未更正的;
  9、未按规定制作和传递有关文书资料的;
  10、未按规定上报、反馈信息或反馈信息失真的。
  (四)执行
  1、未按规定送达税务处理决定文书的;
  2、未按规定监督被执行人履行处理决定的;
  3、未按法定程序、手续、时间、权限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导致执法失当的;
  4、未按规定制作和传递有关文书资料的;
  5、未按规定上报、反馈信息或反馈信息失真的。
  第四节 税收法制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违规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可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并扣发50-500元津贴或奖金。
  (一)税收执法检查
  1、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执法过错行为,应由法制人员追究责任而未予追究的;
  2、不按《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实施执法检查的;
  3、对本级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不进行业务把关、不报告的;
  4、对地方本级人大、政府制定的涉税性文件与国家税法不一致的,不进行业务审查把关,致使同级税务机关在会签时未提出更改意见的;
  5、检查出执行主体资格不合法的执法行为而未提出纠正意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6、检查出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而未提出纠正意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7、检查出税务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而未予责令其限期作出行政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8、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税务人员违规违纪行为,不交由税务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
  9、检查出有其他执法违法、执法不当行为而未提出纠正意见,情节严重或影响较大的。
  (二)税务行政处罚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告知当事人有关事项的;
  2、未按照规定时限要求,对确认的税务违法案件进行审理的;
  3、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未在规定时间内举行听证的;
  4、对职责范围内应该审理的案件不予审理的;
  5、未按照法定听证程序实施听证的。
  (三)税务行政复议
  1、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纳税人的复议申请的;
  2、违反行政复议法关于管辖的规定,违规受理复议案件的;
  3、复议程序违法的;
  4、作出错误复议决定的。
  第七章 监督措施
  第二十三条 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收稽查、税收法制、会统管理等部门和环节对本单位和部门的工作要按照岗位职责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各项工作程序规范、审核审批妥当。
  第二十四条 监察部门要对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收法制、税务稽查、会统管理等各环节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尤其是要加大对税务管理执法过程中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是查处违反规定或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贪污受贿;参与虚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故意刁难纳税人;挪用、积压、截留国家税款;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擅自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等行为。
  第二十五条 “坚持”及时、规范、有效"的原则,将政务分开纳入各级税务机关日常业务管理并负责具体实施,上级税务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务公开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监察部门负责对执行政务公开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实行公开办税制度。对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和税收法制等方面的主要执法程序、法律法规、有关税务人员岗位设置和职责、工作时限要求、处罚标准、处理结果、涉税事宜的规范用语、廉政规定以及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力、义务等内容,予以公开,最大限度地增加工作透明度。
  对执法程序、有关税务人员岗位设置和职责、服务承诺、工作时限要求、廉政规定等内容要长期公开;对日常税收业务中诸如税额核定、案件的处理结果等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的内容要随时公开;对新的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以及上级税务机关的工作要求要及时公开。
  第二十七条 通过公开税务部门纪检监察的部门电话,受理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举报;在办税服务厅和其他人员较为密集地方设置举报箱,随时受理纳税人的投诉。
  第二十八条 开展行风评议活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行为和廉政情况的意见、建议和评价。积极发挥特邀监察员的监督作用。
  自觉接受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部门的领导和监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会等到税务机关检查、指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有关责任人分为: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损失起决定性作用的税务人员。
  (二)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各级局机关内设处、科、股(室)和税务所主要负责人。
  (三)分管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责任的领导。
  (四)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有责任的领导。
  第三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成立由局领导、税政法规、财务管理、纪检监察、人事教育、征管、稽查等部门组成的责任追究委员会,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税收执法责任追究。
  对被追究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及扣发相应津贴或奖金由本级责任追究委员会处理,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及扣发相应的津贴或奖金由本级国税局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过错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由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原《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藏国税发[2000]4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在实施过程中,如有变动,依照新的规定执行。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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