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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批复
发文文号: 晋国税所发[2001]43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2-27
实施时间: 2001-2-2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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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近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关于计提坏账准备金的申请》(晋人保发[2000]15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规定,经研究,准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及其所属各分公司、支公司采用提取坏账准备金的办法,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1%。
  二〇〇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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