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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梅县支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4]37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7-23
实施时间: 2004-7-2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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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梅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银行梅县支行申请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梅国税发[2004]126号)和《关于中国银行梅县支行申请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梅国税发[2004]134号)悉。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银行梅县支行在2003年度税前扣除呆账损失3笔,金额合计39,771,367.26元(详见附表)。
  此复。
  附件:中国银行梅县支行2003年度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
  中国银行梅县支行2003年度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
  金额单位:港元
  序号 贷款企业 呆账损失金额
  1 梅州长城实业有限公司 20,840,506.00
  2 梅州中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946,711.26
  3 梅县永兴实业发展公司 12,984,150.00
  合计 39,771,36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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