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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行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
发文文号: 浙人社发[2009]219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9-12-21
实施时间: 2009-12-2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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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加快推行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促进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81号),现就我省推行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着眼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以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公平性,提高保障能力和提升服务水平为出发点,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全面提高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
  (二)目标任务。2009年启动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点工作,确定4个市作为市级统筹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从2010年起在全省范围内逐步推开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到2011年,全省所有市全面实现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三)基本原则。推行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原则是:统一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公平性,促进制度可持续发展;在基金分级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市级风险调剂基金,增强保障能力;统一经办流程和定点管理,提升服务能力,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强化政府责任,鼓励探索创新,切实加大推进力度。
  二、统一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与管理
  (一)统一主要政策。要在各地基本医疗保险现有政策的基础上,规范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要统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合理确定缴费费率,加快统一费率,统一最低缴费年限及视作缴费年限的计算办法;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要统一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大病待遇标准。
  (二)统一定点管理。要统一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准入和退出政策,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和考核办法。实行定点互认,参保人员可以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就医。加强全市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建设,逐步达到医保经办机构与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联网结算。要切实加强医保信息系统建设,不断提高和改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效率。
  (三)统一经办流程。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医疗保险经办业务流程和内部考核办法,统一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提高标准化管理水平。要明确各级经办机构职责,完善经办机构间分工协作的医疗服务监管机制,形成参保地与就医地经办机构共同监管、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就医和医疗费用管理模式。
  三、建立市级风险调剂金
  (一)资金来源。市级风险调剂金从各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提取。要合理确定市级风险调剂金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相当于全市1-2个月的统筹基金支付水平。风险调剂金可以分步到位,逐步达到确定规模。
  (二)资金使用。市级风险调剂金在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统筹地区基金不足支付、出现缺口时调剂使用。使用风险调剂金的统筹地区,要切实改进医疗保险管理,适当调整政策,尽快实现基金平衡。建立健全风险调剂金清算制度,明晰基金责任,适时对统筹地区使用的调剂金进行清算。要落实基金预算制度,加强基金预算编制工作,强化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三)资金管理与监督。要加强对风险调剂金的监管,将风险调剂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要建立完善风险调剂金内部审计制度,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要定期向社会公布风险调剂金收支情况,实现财务信息公开透明。
  四、精心组织实施
  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加快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措施,是增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能力的有效途径。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行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这项工作作为推动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重点来抓,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推进。市级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级统筹的协调,指导协调所辖县(市)做好相关工作,妥善处理市级统筹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市级统筹政策平稳实施。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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