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财务事项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04]15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7-14
实施时间: 2004-7-14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83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规范省局财务管理,合理安排经费预算,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强财务管理的透明度,推进“阳光财政”,省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税务总局有关规章制度,结合省局机关实际,制定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财务事项审批工作规程》,现予印发。各市局要按照民主、透明、规范、节省的原则相应制定本级财务管理事项审批工作规程,并于8月31日前报省局备案。
  附件: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财务事项审批工作规程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财务事项审批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明确省局财务事项的审批范围、权限和程序,合理安排经费预算,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强财务管理的透明度,推进“阳光财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财务事项是指项目立项、预算分配、财务决算、固定资产处置、银行账户审签、内部审计、政府采购等。
  第二章 审批范围与权限
  第三条 财务事项审批范围:
  一、项目立项
  (一)基建项目立项。全省各级国税局按有关规定由总局、省局审批的基建项目立项,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购建、修缮、装修项目,与其他部门合建的基建项目的立项。
  (二)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包括由总局、省局批准的信息化项目的立项。
  (三)其他事项立项。包括省局的会议、出书、宣传、出国、培训和政府采购等项目。
  二、预算分配
  (一)广州、各地级市(以下简称各市)国税局系统年度预算方案。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项目支出预算中分为基建、办案、双代、两费、金税运行费等项目的预算。
  (二)省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局预算单位)年度预算方案。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预算中包括会议、出书、宣传、出国、培训、购置、租赁、修缮、政府采购项目等分项预算,项目支出预算中分为基建、办案、两费、金税运行费等分项预算。
  (三)调整预算。包括突发事件的应急经费和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
  三、固定资产处置
  (一)全省各级国税局原值在3000万元(含,下同)以上房屋建筑物和省局、各市国税局原值在3000万元以下房屋建筑物的处置。
  (二)全省各级国税局除房屋建筑物外单价原值在50万元(含,下同)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
  (三)省局预算单位除房屋建筑物外的固定资产处置。
  四、银行账户审签
  全省各级国税局预算单位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的审签。
  五、内部审计
  (一)内部财务审计年度计划、审计方案、审计意见或者审计决定。
  (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含离任审计,下同)建议、审计方案、审计意见或者审计决定。
  六、其他财务事项
  (一)全省国税局系统年度财务决算和基建决算。
  (二)省局借给各市国税局、省局预算单位因预算执行中临时资金周转困难且一年内可在预算拨款中扣还的临时借款,以及因特殊情况发生的临时借款以外的其他借款。
  (三)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和供应商资格、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等。
  (四)基建项目开工审批。
  (五)其他财务事项。
  第四条 财务事项审批权限:
  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的审批权限:
  (一)审议基建项目和省局信息化项目立项。
  (二)审议全省国税局系统年度预算分配方案及500万元(含,下同)以上的预算调整。
  (三)审议系统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四)审议省局局长提交的其他财务事项。
  二、省局局长的审批权限:
  (一)审签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各项财务事项文件。
  (二)审签报总局的全省各级国税局原值在3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物的处置和除房屋建筑物以外单价原值在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处置。
  (三)审签报总局的全省国税局系统属于总局政府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的采购计划。
  (四)审签报总局审批立项、开工的基建项目。
  (五)审签报总局的全省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投资预算、年度预算、年度财务决算和基建决算。
  (六)审签报总局的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总结。
  (七)审批投资总额100万元(不含,下同)以下的装修、维修基建项目立项申请。
  (八)审批省局、各市国税局原值在3000万元以下房屋建筑物的处置。
  (九)审批省局预算单位单价原值在2万元(含,下同)以上和一次性处置原值总额在10万元(含,下同)以上固定资产的处置。
  (十)审批临时借款、其他借款和500万元以下的预算调整。
  (十一)审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审计意见或者审计决定。
  (十二)审批其他需要由省局局长审批的财务事项。
  三、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的审批权限:
  (一)审核拟提交省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和拟提交省局局长审批(审签)的财务事项。
  (二)审签全省各级国税局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三)审批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预算开支。
  (四)审批年度内部财务审计计划、审计方案、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
  (五)审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和供应商资格、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等。
  (六)审批由省局审批立项的基建项目开工。
  (七)审批其他需要由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审批的财务事项。
  四、分管其他工作的局领导的审批权限:
  (一)审查分管单位(含分管预算单位)提出的基建项目、信息化项目和其他事项立项。
  (二)审查分管预算单位的年度预算方案(包括分项预算)、调整预算、年度财务决算、基建决算、报废固定资产处置、临时借款和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
  (三)审批分管预算单位单价原值在2万元以下和一次性处置原值总额在1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的处置。
  (四)审批分管预算单位年度预算的开支;单次(项)开支金额超过10万元(含)的,需报省局局长审批。
  五、财务管理处的审批权限:
  (一)审核全省各级国税局基建项目立项、开工。
  (二)审核各市国税局、省局预算单位年度预算、调整预算、固定资产处置、财务决算、基建决算、临时借款和其他借款等。
  (三)审核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和供应商资格、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等。
  (四)审核并提出全省各级国税局预算单位(除省局财务管理处和省局机关财务)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的意见。
  (五)审核其他需要由财务管理处审核的财务事项。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一节 项目立项
  第五条 各市国税局、省局预算单位(须经分管局领导审查)上报基建项目立项审批由财务管理处商人事、监察等有关部门审核,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复核,提交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列入省局基建项目库并上报申请列入总局项目库。其中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由省局局长审签后报总局审批。
  培训中心基建项目投资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报总局审批,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含)的由省局审批后报总局备案。
  对各市国税局、省局预算单位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装修、维修基建项目采用简易程序办理。各市国税局和省局培训中心上报的立项申请,由财务管理处审核、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复核后报省局局长审批;省局其他预算单位的立项申请由分管局领导审查同意后,送负责省局机关财务的单位审核,分管省局机关财务的局领导复核后报省局局长审批。
  财务管理处办理基建立项批复文件。
  第六条 主办部门提出的省局信息化立项申请(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预算说明),由分管局领导审查,省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核,提交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省局财务管理处和省局机关财务按照各自管辖范围列入年度预算方案;需要向总局申请经费的项目,待总局批复预算后列入同期预算方案。确因情况变化需要调整的,经省局信息化领导小组研究后再提交党组会议审定。
  第七条 省局其他事项立项由主办部门提出申请,分管局领导审查,列入省局预算单位年度预算方案。
  第二节 预算分配
  第八条 全省国税局系统年度预算方案由各市国税局年度预算方案和省局预算单位年度预算方案两部分组成。
  按照财政部、总局预算编制规定,全省国税局系统年度预算方案须经以下三个程序确定:
  一、编制上报年度预算。各市国税局和省局各预算单位编制年度预算,省局各预算单位的年度预算须经分管局领导审查。财务管理处审核、汇总后形成全省国税局系统年度预算,报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复审,省局局长审批后报总局。
  二、调整上报年度预算。总局下达全省国税局系统预算控制数后,财务管理处根据总局下达总的预算控制数,按总局要求和全省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形成全省国税局系统年度预算,报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复审,省局局长审批后报总局。
  三、确定年度预算方案。总局正式批复全省国税局系统年度预算后,财务管理处根据总局正式批复的总预算数对各市国税局和省局各预算单位年度预算进行相应调整,报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审核,提交省局党组会议审议。财务管理处根据省局党组会议决议办理预算批复文件。
  第九条 两费、办案费等项目经费的预算分配方案由相关部门提出,会财务管理处审核,相关部门的分管局领导复核,报省局局长审批或提交党组会议审议。
  第十条 各市国税局、省局预算单位遇突发事件不能自行解决,需要省局拨付应急经费,以及由于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由市国税局、省局预算单位(经分管局领导审查)提出调整预算申请,财务管理处审核后报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复审。500万元以上的预算调整提交党组会议审议,500万元以下的预算调整报省局局长审批。财务管理处办理调整预算批复文件。
  第三节 固定资产处置
  第十一条 全省各级国税局处置原值在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和除房屋建筑物以外单价原值在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均由资产处置单位提出处置申请(省局预算单位须经分管局领导审查),财务管理处审核,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复审,省局局长审签后报总局审批。
  第十二条 省局、各市国税局处置原值在30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物,由资产处置单位提出处置申请(省局预算单位须经分管局领导审查),财务管理处审核,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复审,省局局长审批,并报总局备案。
  第十三条 省局预算单位处置除房屋建筑物以外单价原值 在2万元以上和一次性处置原值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由资产处置单位提出处置申请,分管局领导审查,财务管理处审核,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复审,省局局长审批;处置单价原值在2万元以下和一次性处置原值总额在1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资产处置单位提出处置申请,分管局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省局集中支付和调拨至各基层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由实物采购部门提出采购申请和固定资产调拨计划,分管局领导审查,分管系统财务的局领导复审,省局局长审批。财务管理处根据实物采购部门提供的相关支付凭证、合同等,以及《固定资产调拨单》,办理固定资产款项的支付及调拨手续。
  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处置批复与固定资产调拨文件。
  第四节 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省局系统财务即省局财务管理处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由财务管理处提出申请,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复审,报总局财务管理司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返回省局,由省局财务管理处报当地财专办审批。
  第十七条 省局机关财务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由本单位提出申请,分管局领导审查,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复审,报总局财务管理司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返回省局,由省局财务管理处报当地财专办审批。
  第十八条 全省各级国税局预算单位(除省局财务管理处和省局机关财务)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经上级财务主管部门或分管局领导审查,由省局财务管理处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审签后报当地财专办审批。
  第五节 内部审计
  第十九条 财务管理处提出年度内部财务审计计划,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审批,财务管理处组织实施。审计方案、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单位意见后,报送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审批,重要的应同时报送省局局长和上级内部财务审计部门。财务管理处根据存在问题的程度,分别提出审计意见或者审计决定,报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审批,送达被审计单位。年度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总结经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审核,报省局局长审批后报总局。
  第二十条 人事处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分管局领导审核,报省局局长批准后,由“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单位意见和领导干部本人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根据存在问题的程度,作出审计意见或者审计决定,经分管的局领导审核,报经省局局长批准后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
  第六节 其他重要财务事项
  第二十一条 各市国税局、省局预算单位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和基建决算,省局预算单位须报分管局领导审查。财务管理处对各市国税局和省局预算单位财务决算和基建决算进行审核、汇总,经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复审,报省局局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 各市国税局及省局预算单位临时借款或其他借款,由借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省局预算单位须经分管局领导审查),财务管理处审核,分管系统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复审,报省局局长审批。
  第二十三条 属于总局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各市局报送采购计划,省局政府采购中心汇总,省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核,报省局局长审签后报总局。
  属于省局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各市局报送采购计划,省局政府采购中心审核、汇总,省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查(审批),省局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第二十四条 批准立项的基建项目,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后,基建单位需提出开工申请,项目投资总额80%的资金必须落实到位,项目投资概算不得大于投资估算的10%,初步设计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立项审批面积的5%。省局审批立项的项目由财务管理处审核后报分管系统财务的局领导审批;总局审批立项的项目,报省局局长审签后报总局审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省局预算单位可据此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送财务管理处备案。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行业发展战略委员会等工作规 2021/2/19
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发布《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接受人 苏评协[2022]21 2022/10/13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 豫国税发[2005] 2005/2/17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的 湘财购[2008]5号 2008/3/31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 云会协[2015]19 2015/4/1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 云会协[2011]85 2011/11/22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河北省地方税收业务工作规程 冀地税函[2002] 2002/8/29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基金[费] 赣地税发[2011] 2012/1/1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地方税收业务工作 冀地税函[2007] 2007/2/12
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1995]22 1995/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