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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0-3-23
实施时间: 2010-3-23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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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以下简称187号文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9]66号文认真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5号,以下简称5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保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顺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是一项重大的惠民政策,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顺民意的实事。全面贯彻落实《暂行办法》,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也有利于 促进城乡统筹和推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认真学习领会《暂行办法》和省政府5号文件精神,准确把握《暂行办法》的政策要点,把思想统一到《暂行办法》上来,提高贯彻实施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高度,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认真细致、不折不扣地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制定和实施《暂行办法》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要把实施《暂行办法》和省政府5号文件作为当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亲自组织实施,要成立实施工作小组,集中力量,明确任务,制定计划,全力抓好实施工作。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争取领导支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组织相关方面的力量,共同推进实施工作。要及时掌握《暂行办法》实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统一政策,确保转续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跨省流动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省政府5号文件明确规定了省内流动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原则上按照《暂行办法》执行。跨省或省内流动转移接续政策,进一步打破了地区分割、城乡分割的壁垒。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暂行办法》和省政府5号文件的规定,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到从基本政策到经办规程的上下一致,绝不能片面强调本地特殊搞例外。
  四、规范流程,加强服务
  为保障《暂行办法》和省政府5号文件的实施到位,我们制定了《关于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各地要按照《暂行办法》、省政府5号文件以及若干问题的意见、业务经办规程的要求,坚持统一规范、维护权益、方便群众、按时准确的原则,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认真做好经办管理工作。
  1、认真做好参保缴费凭证的印制发放工作。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是其养老保险权益的证明书,在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或中断就业返乡时,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并继续参保,只要提出转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转出和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就应按规定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各地要切实重视做好这项工作。
  2、切实做好返乡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对我省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或就业,要求转移接续外省养老保险关系的,全省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按新办法审核接收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转移接续申请,并主动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协商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手续,如外省因信息系统尚未修改等原因暂时不能通过信息系统转移的,可通过纸质方式,先通过传真传送相关材料办理转移,但同时仍需通过信函邮寄正式函、表等材料。对2009年底前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返乡农民工就业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工作的若干措施》(赣府厅发[2008]77号)的规定,已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在省内参保)但未转移基金的返乡农民工等跨省就业参保人员,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也可按上述办法办理转移接续。
  3、夯实基础,做好新政策的相关统计工作。对在新就业地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原参保地和临时建账地的社保经办机构都要将其纳入参保人员的统计范围,但要在信息系统分别做出相应标识,并在相关统计报表中注明在本地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人员数量。从2010年1月起,省社保中心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进行专项统计,请各地做好关系转移接续材料备份留存工作,以方便信息统计。
  4、忠于职守,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咨询查询服务。对向社会公布的联系电话,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安排专人值守接听,及时回复,有条件的还应设置语音记录功能。今后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按要求及时上报更新情况,确保信息的准确和时效。要切实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工作,各地可采取通过互联网查询、开展个人账户对账、通过12333电话查询、发手机短信告知等多种方式,尽可能满足参保人员的各种查询需求。
  五、开展宣传,强化培训
  各地要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的宣传。一是按照中宣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部署,印发宣传提纲,下发各地掌握。二是刊印小册子和“给农民工朋友的一封信”,发到农民工和跨省务工返乡人员手中,帮助其了解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和业务经办规程。三是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暂行办法》的实施,政策性和操作性都很强,特别是实施的时间紧、任务重,开展业务培训工作十分重要。各地要加强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平台的业务骨干以及企业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力求使所有管理和经办人员全面、准确掌握政策和经办业务流程,不断提高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六、加强督促检查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技术要求高,时间紧迫,必须下大力气,全力以赴抓好实施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投诉和督查制度,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督促检查,总结经验,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整改,确保《暂行办法》平稳顺利实施。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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