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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单位能否为员工投保个人保险产品的复函
发文文号: 保监厅函[2010]111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0-3-30
实施时间: 2010-3-30
法规类型: 寿险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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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单位是否可以为员工投保个人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请示》(人保寿险发〔2010〕8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第六条规定了“个人人身保险只能由个人投保,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做为投保人,用个人人身保险条款为个人投保。”新《保险法》的施行并不影响该条效力,请你公司严格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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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0]13 200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