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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保证金抵押金清理情况的函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3]61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19
实施时间: 2003-12-19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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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东省物价局:
  我局收到贵局转来《关于印发〈广东省保证金和抵押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价[2003]286号)后,立即在全省国税系统下发通知,组织开展对收取保证金和抵押金的清理工作,现将清理情况函告如下:
  一、 全省国税系统没有收取抵押金,只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收取发票保证金。发票保证金统一由各征收单位依法向临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领购普通发票时收取。对收取的发票保证金,经过全面清理,已通知业户按期缴销发票并予退还保证金。
  二、 全省国税系统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收取发票保证金,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该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开具收据。”
  我局认为,按照《广东省保证金和抵押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凡在省行政区域内收取保证金和抵押金的必须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省国税系统有关收取发票保证金的工作属于第三条规定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一类。今后,国税系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将继续对相关发票业务收取发票保证金,并制定相应的办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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