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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05]16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8-15
实施时间: 2005-8-15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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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办发[2005]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好2005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国、地税两局要加强协调配合,原则上由国税局牵头,地税局参与,组成联合年检小组,对属地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进行全面检查,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数量较多的地级市,可把年检工作分解到县(市)、区。非执业注册税务师暂不年检。
  二、各地要对照《通知》中的年检内容,结合注册税务师管理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开展年检工作。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和国家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注册税务师行业依照国家法规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从事注册税务师行业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其执业资格的取得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的机构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一律不得从事该项业务,税务机关也不应受理。
  四、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组织对部分地区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抽检,请当地税务机关予以配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有关年检情况报告,请各地于9月20前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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