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登记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限期办理税务登记及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通告
发文文号: 深国税告[2005]11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8-9
实施时间: 2005-8-9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319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深圳市政府于近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以下简称“清无”)专项行动,为加强税收征管,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税务登记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清无”期间按规定疏导规范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四、凡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处罚。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2
  特此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推行注销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内 2018/12/1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注销 安徽省国家税务 2015/2/1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 穗地税办发[200 2007/8/15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注销税务登记流程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7] 2008/1/1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注销税务登记环节所得税申报及有关 济南市地方税务 2014/8/1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国税发[2009] 2009/12/21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启用青岛市网上税务局注销 2018/10/8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沪国税征[2006] 2006/4/30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依法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有 长春市国家税务 201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