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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我市2001年度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地税发[2001]325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20
实施时间: 2001-12-20
失效时间: 2007-1-1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31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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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征管改革的要求,现将我市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汇算清缴的范围和期限
  凡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地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都必须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由企业自核自缴的,申报期为次年二月底止;委托中介机构申报的申报期为次年四月底止,并于次年四月底前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见《广州纳税指南》97年第二期32页),企业总机构向下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年终不论管理费有无结余,均应按照税前扣除标准进行纳税调整,按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按前款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的工作要求和步骤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征收机关要成立汇算清缴领导小组,由一位局领导担任组长,保证机构、人员落实到位。各单位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干部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确保高效率、高质量完成年度汇缴工作。
  汇算清缴工作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进行,具体做法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一)宣传发动
  各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特别是近两年来国家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较多,宣传辅导的任务相当繁重。各征收分局应加强企业所得税咨询的力量,选派业务素质较好的人员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解答纳税人在汇算清缴中遇到的各种政策及技术性问题,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二)完善申报审核,大力推进税务代理
  1.征收机关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紧抓好企业所得税申报环节的各项工作。
  (1)加强对纳税人年度亏损及弥补亏损的审核。纳税人2001年度发生亏损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在报送年度申报表的同时,向主管征收机关报送《企业年度亏损确认或弥补申报审批表》进行初审,未经征收机关初审,纳税人不得自行税前弥补亏损。
  (2)加强对纳税人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和抵免项目的审核。纳税人财产损失、坏帐损失、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等未经批准或未办理有关手续的,一律不得扣除或抵免。
  (3)非营利性的地方医疗机构,其发生的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应按规定于年终后15天内向主管地方税务征管机关报送上述项目开支的有关数据材料,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大力推进税务代理。利用中介机构的力量,将纳税申报审计审核和税法宣传工作社会化,将企业所得税的事后管理移至事前管理,从而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质量和水平。
  (1)税务代理机构的范围。包括广州地区范围内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暂未取得税务代理机构证书但拥有八个以上注册税务师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接受在广州地区内的委托人委托代理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税务代理业务。
  (2)税务代理的质量控制。税务代理机构的工作要遵循《税务代理规程(试行)》(国税发〔2001〕117号)等规定。有关代理机构完成代理工作任务后,必须依照有关程序和有关执业规范出具代理报告,税务部门要求重点关注的项目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应作为代理报告的附件一并披露,一式两份送地税征管机关,地税征管机关应于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对应稽查机关。对已经第(1)点所述的代理机构代理审查的申报表、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地税稽查机关应当建立抽查制度,抽查比例不低于10%;对稽查发现企业所得税有较严重问题的企业,延伸检查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执行有关程序的情况。
  (三)检查及评税工作。
  1.汇算清缴纳税检查工作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企业所得税收入的重要手段。各单位应在纳税人进行年度所得税申报后,即进入纳税检查阶段。检查要有所侧重,查深查透,如对财产盘点清查,要重点核实存货计价,防止利用存货计价人为调节利润和计税所得。
  汇算清缴纳税检查的重点对象是: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2)实行零申报的纳税人,各期利润水平波动大、申报额变动大、亏损数额大、福利工资开支数额大的纳税人;
  (3)向下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企业总机构;
  (4)县以上地税机关确定的其他纳税人。
  2.结合我市今年以来规范征收方式、扩大查帐征收面的现状,积极开展评税工作,以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各征收分局要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地方企业所得税评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将帐册混乱、所得税申报明显偏低的业户,列入评税范围,通过评税坚决堵塞税收的漏洞。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已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穗地税发[2007]6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0
实施时间:2007-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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