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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04]8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4-16
实施时间: 2004-4-16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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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56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注册资本问题。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不论是一次投入还是分次投入,实际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的总额未达到《通知》规定条件的(即注册资本未到位),不享受追加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待遇。
  二、关于生产经营项目问题。《补充通知》第二条“形成新的生产经营项目”,是指企业新增加的生产经营项目或生产新的产品。
  三、关于生产经营期限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追加投资项目生产经营期限应不少于十年,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四、关于申报资料问题。企业申请享受追加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时,应附报下列资料(如果企业提供的资料是复印件的,请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盖上企业公章确认):
  (一)企业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企业追加投资前后的合同、章程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情况;
  企业应提供反映追加投资前后资金的占用和来源的详细情况以及追加投资资金投入、使用情况的具体构成的相关资料;
  以现金投资的,以形成的实际注册资本计算;
  以实物投资的,其价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的,其价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但无形资产的投资额不得超过新增注册资本的25%;
  上述投资额的确认应提供资金往来、实物或无形资产的价值的有关往来凭证、帐册等。
  (四)变更前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五)企业追加投资项目的核算情况;
  (六)当年和上年度的会计报表;
  (七)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五、关于核实审批问题。税务机关受理企业享受追加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后,应认真审核,派员落实企业追加投资资金的到位情况、使用情况和企业的核算情况,并将企业上述申报资料和核实情况层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六、关于执行问题。企业在取得省国家税务局批准享受追加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后,其享受税收优惠应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同时附报下列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二)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会计报表;
  (三)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过程。
  企业追加投资项目不能单独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提供企业先期投资及追加投资的收入、资产等情况以及计算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和依据。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关于监督问题。企业申请享受追加投资所得税优惠时,各级税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对企业提供的追加投资项目核算的结果认真审核,确认企业追加投资是否进入获利年度和企业的应税所得额核算是否准确等。如审核结果发现企业提供的情况不真实,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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