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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处理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摩托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公通[2003]127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3-8-15
实施时间: 2003-8-15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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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公安局、交通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2002年第四季度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暨安委会成员会议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2003年8月15日至2004年2月15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整治摩托车假牌假证、无牌无证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无牌无证摩托车车主在2003年10月31日前主动办理登记手续的,不予处罚,并可减免部分税费(免交车辆购置税滞纳金,对2000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摩托车按新旧程度估价的10%交纳车辆购置税,即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养路费按现行标准征收1年,免交滞纳金)。逾期不办理登记手续的,一律按无牌无证违章处理,技有关规定处罚后方能办理登记手续,各项税费不予减免。
  二、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为群众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提供便利,专项行动期间,各级公安、交通、税务部门应通力合作,采取上门服务或在无牌无证摩托车相对集中的乡镇设点办理相关业务的方式,相互配合做好整治工作。
  三、对按规定上缴财政部门拍卖处理的摩托车,按拍卖发票注明的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凭财政部门出具的处理凭证、拍卖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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