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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桂国税发[2003]254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3
实施时间: 2003-11-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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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发[2003]254号)转发给你们,对企业利用废渣生产的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其掺兑比例我区统一按重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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