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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国税所发[2001]6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11
实施时间: 2001-1-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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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4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的应收帐款作为坏帐损失在税前扣除,要报经国税机关审批,审批权限仍按晋国税所发[1997]40号通知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45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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