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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国税发[2003]59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3-13
实施时间: 2003-3-1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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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南宁市、柳州市国家税务局: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已于近期以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发布,现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数据来源问题。因此项工作涉及烟草行业,各部门应做好配合工作。南宁卷烟厂、柳州卷烟厂(以下简称两烟厂)负责提供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的有关数据,其中的卷烟牌号和烟支包装规格及“调拨价格”要以自治区烟草公司提供给中国烟草总公司的数据为准。有专销外省卷烟的,其零售价格由生产企业向销售地了解。其他卷烟零售价格由两烟厂主管国税机关负责采集,零售商店要配合好此项工作。
  二、填报要求:所有报表由南宁市、柳州市国税局负责填报。报表必须按文件规定的填表说明要求填制。因我区只有两家烟厂,因此,附表1、2、3不需填报,附表4至附表12必须填报。
  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该令条十七条、第十八条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
  四、根据该令第二十四条的要求,我区不进入中烟烟草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会交易、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在两烟厂所在地市国家税务局上报有关指标数据两个月后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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