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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品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国税函[2003]206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3-19
实施时间: 2003-3-19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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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3]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电子化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重要性,要在人员、设备上给予充分保障。对现有设备确需更新的要做好统筹安排,按需配备。要把具有一定计算机知识、业务熟练的人员安排在“免、抵、退”税管理工作岗位上,并保持相对的稳定性。
  二、采取多种方式做好“免、抵、退”税电子化管理各岗位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免、抵、退”税管理人员熟练掌握“免、抵、退”税申报、审核软件的操作,避免出现因人员无法适应工作要求而导致“免、抵、退”税工作被延误的现象。
  三、各地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后,“免、抵、退”税申报系统企业端的技术支持已交由有关技术维护公司负责,其工作重点应放在审核系统上。要认真做好征税部门与退税部门的工作衔接,制定具体的电子化管理办法,明确分工,分清责任。有条件的地市,可试行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预审工作交由征税部门完成。
  四、各地征、退税部门要密切与信息中心的联系,信息中心要对“免、抵、退”
  税电子化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对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软件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地可以直接向总局技术支持网站提出。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接收总局通过该技术支持网站发布(放)的软件相关信息、软件以及各类文档等,确保管理上的规范统一。
  五、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运行时间表,并做好系统的调试工作,争取在上半年过渡期内试运行成功,以确保该系统于下半年全部正式运行到位。在过渡期内,对2003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含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和税务机关可采用新、旧申报、审核系统并行的方式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在该系统正式运行后,对未在系统中申报、审核、审批的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要重新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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