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计划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国税函[2003]270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4-15
实施时间: 2003-4-15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28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级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计划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3]325号)转发结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出口退税计划管理,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核准出口退税计划使用情况,确保在出口退税总计划额度内,分别按“免抵”调库计划、退税计划和专项退税计划办理调库和退税。
  二、对区局分配下达的“免抵”调库计划、退税计划和专项退税计划,各地不得超额使用,也不得擅自混淆使用。年度终了后,实际执行结果与区局下达的年度计划不符的地市,必须单独向区局书面说明原因。
  三、每年12月10日前,各地市必须将区局当年已分配下达本地市的出口退税计划已使用及预计完成情况,不留余地、实事求是地上报区局。
  四、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地市,区局将通报批评,并根据其实际情况扣减该地市当年或下一年度的出口退税计划。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分配下达2005年第一批出口退税计划 苏国税函[2005] 2005/1/7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加强出口 2004/4/21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预分2002年出口退税计划的 桂国税发[2002] 2001/1/28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追加2001年度出口退税计划的通知 黑国税函[2001] 2001/10/25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出口退税计划管理办法 鄂国税发[2000] 200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