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增值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财法[2000]22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2-4
实施时间: 2000-12-4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IT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454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的即征即退由国税机关办理。为了加强管理,方便操作,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其实际税负超过规定税负的部分,一般纳税人要在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计税资料,经国税机关审核后,办理即征即退手续。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稽查查补的偷税额,其实际税负超过规定税负的部分,不得享受即征即退。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 吉地税发[2004] 2004/1/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 苏国税发[2003] 2003/9/11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浙地税一[2001] 2001/1/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2000]44 2000/1/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京财税[2000]20 2001/11/21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浙江省集成电路 浙政办发[2022] 2022/9/19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我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宁财[税]发[201 2015/11/27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 云国税发[2002] 2002/11/6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蚌埠国家直属储备糖库有关税收政策 皖国税函[2004] 2004/6/29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意见 苏政发[2015]71 2015/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