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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雅来[佛山]制药有限公司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4]26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5-24
实施时间: 2004-5-2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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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雅来(佛山)制药有限公司申请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请示》(佛国税发[2003]250号)收悉。关于雅来(佛山)制药有限公司财产损失申请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46号)及《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3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省局同意对该公司超过2年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3,456,050.57元、固定资产报废损失44,809.05元、存货报废损失1,025,935.08元,在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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