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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金税工程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国税发[2002]166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7-17
实施时间: 2002-7-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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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金税工程岗位责任制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金税工程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遏制我区金税工程重大事故的发生,保证金税工程运行正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权和管理权监督制约实施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金税工程工作要求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金税工程是“一把手”工程。因此,各级国税机关的“一把手”要把此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搞好工作分工协调,对金税工程各种重要事项,要亲自过问亲自抓紧抓好,对金税工程所需人、财、物要及时给予解决,确保本地金税工程正常运行,不出问题。主管副局长在每月上传数据时,要亲临机房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解决,确保数据正确完整上传。
  (二)对各级金税工程涉及流转税、稽查和信息中心的业务,要求指定一名副局长统管,以便协调各方面的关系,防止工作推诿、扯皮,及时协调解决问题,确保金税工程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流转税管理部门、信息中心、稽查局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出现问题要按岗位设置及职责要求分清责任,并给予责任部门的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相应的处罚。
  二、金税工程考评项目金税工程考评项目主要有“四率”和协查系统“两率”。
  “四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率100%、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率100%、稽核数据采集率100%、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采集率100%。
  协查系统“两率”:认证系统和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85%以上、回复率100%。
  三、本办法适用于金税工程各岗位,具体包括:
  (一)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局长;主管副局长。
  (二)各地、市、县流转税管理科(股)长和主管副科(股)长;信息中心主任和主管副主任;征收分局局长和主管副局长;稽查局局长和稽查分局长。
  (三)各操作岗位,具体包括:1.业务岗位:自治区局:稽核管理岗位、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岗位。
  地、市局:稽核管理岗位、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岗位。
  县(区)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发票发售岗位、报税管理岗位、认证管理岗位、数据采集岗位、日常稽核岗位、税控设备管理岗位。
  1、税务征收单位:发票发售岗位、报税管理岗位、认证管理岗位、日常稽核岗位。
  2.技术岗位:自治区、地、市、县技术管理岗位、发行管理岗位。
  3.协查岗位:自治区局:协查领导岗位、协查综合管理岗位、组织协查岗位、协查监控岗位。
  地(市)局:协查领导岗位、协查综合管理岗位、协查监控管理岗位、委托管理岗位、受托管理岗位、检查岗位。
  县(区)局:协查领导岗位、协查综合管理岗位、委托管理岗位、受托管理岗位、检查岗位。
  上述各操作岗位职责分别按国家税务总局《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金税工程技术管理部门岗位职责及管理办法(试行)》和《金税工程稽查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规定执行。
  四、责任事故的范围和标准具体分为一般责任事故和重大责任事故。
  (一)流转税管理部门
  1.发票发售管理岗位一般事故:
  (1)因发售发票时没有认真审核,销售给企业的发票电子信息和纸质发票的发票代码或发票号码无法对应,造成企业作废发票。
  (2)因未按规定使用计算机,造成系统无法正常使用。
  重大事故:
  (1)因发售发票时没有认真审核,销售给企业的发票电子信息和纸质发票的发票代码或发票号码无法对应,造成对方认证不符,形成协查信息的。
  (2)因未按规定备份数据,造成系统出故障后,无法恢复数据。
  (3)因未按规定使用计算机,造成系统瘫痪,并且无法修复。
  2.认证管理岗位一般事故:
  (1)重复认证发票。
  (2)对非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认证。
  (3)因未按规定使用计算机,造成系统无法正常使用。
  重大事故:
  (1)向稽核系统传出数据时,未按规定操作,造成稽核系统抵扣联重号或漏传数据。
  (2)认证发票时,误将认证相符的发票认证为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的,造成全区协查选票准确率低于99.99%。
  (3)因未按规定备份数据,造成系统出故障后,无法恢复数据。
  (4)因未按规定使用计算机,造成系统瘫痪,并且无法修复。
  3.报税管理岗位一般事故:
  (1)漏采集存根联,但未对全区存根联采集率造成影响。
  (2)因未按规定使用计算机,造成系统无法正常使用。
  重大事故:
  (1)漏采集存根联,造成全区存根联采集率低于99.99%。
  (2)向稽核系统传出数据时,未按规定操作,造成稽核系统存根联重号,或漏传数据使全区存根联采集率低于99.99%。
  (3)擅自修改报税数据,造成采集数据不正确。
  (4)因未按规定备份数据,造成系统出故障后,无法恢复数据。
  (5)因未按规定使用计算机,造成系统瘫痪,并且无法修复。
  4.稽核数据采集管理岗位一般事故:
  (1)未认真审核存根联数据,造成存根联漏采集,但未影响全区存根联采集率的。
  (2)未及时录入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但未影响全区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采集率的。
  (3)未按发票比对操作规程操作,造成报表数据与实际数据不符。
  (4)因未按规定使用计算机,造成系统无法正常使用。
  重大事故:
  (1)未认真审核存根联数据,造成稽核系统存根联重号,或漏传数据使全区存根联采集率低于99.99%。
  (2)未认真审核抵扣联数据,造成稽核系统抵扣联重号或漏传数据。
  (3)未及时录入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造成全区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采集率低于99.99%。
  (4)擅自修改报税管理岗位和认证岗位上报的数据,造成导入到稽核系统数据错误的。
  (5)因未按规定使用计算机,造成稽核系统服务器出故障的。
  5.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岗位一般事故:未及时将新认定或变更税号的一般纳税人信息交稽核数据采集管理岗位,但未影响全区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采集率。
  重大事故:未及时将新认定或变更税号的一般纳税人信息交稽核数据采集管理岗位,造成全区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采集率低于99.99%。
  6.税控设备管理岗位一般事故:
  (1)防伪税控各子系统出现问题,未及时报告和处理,造成各子系统运行不正常。
  (2)对防伪税控各子系统检查不到位,使防伪税控各子系统软件版本与总局要求不一致,造成系统运行不正常。
  (3)对防伪税控企业监控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因企业原因造成开票数据错误,造成稽核系统采集数据错误。
  7.稽核检查管理岗位一般事故:
  (1)未按发票比对操作规程操作,造成报表数据与实际数据不符。
  (2)对要求补录的数据,未及时通知下级单位,而使稽核系统漏采集数据,但未影响全区存根联采集率和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采集率。
  (3)因未按规定使用计算机,造成系统无法正常使用。
  重大事故:
  (1)对区局要求补录的数据,未及时通知下级单位,而使稽核系统漏采集数据,造成全区存根联采集率和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采集率低于99.99%。
  (2)因未按规定使用计算机,造成稽核系统服务器出故障的。
  (3)未及时将上级有关通知传达到下级单位,影响稽核系统数据采集和运行。
  8.防伪税控管理岗位一般事故:
  (1)对下级单位报告的防伪税控出现的问题,未及时上报和处理的,造成系统运行不正常。
  (2)对防伪税控运行情况监控不力,造成系统运行不正常的。
  重大事故:未及时将上级有关通知传达到下级单位,影响防伪税控各子系统运行。
  (二)技术管理部门金税工程技术管理部门(信息中心)承担金税工程网络的管理工作,金税稽核系统、协查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软硬件的日常运行的维护工作(大的维护工作由软硬件厂商承担),每月稽核系统数据的接收、传输以及按总局规定进行清分比对等。
  1.一般事故:
  (1)不按规定进行金税数据备份,造成金税工程系统软硬件损坏时无法恢复数据的。
  (2)不按时准备、传输金税工程数据,以致延误下一工作环节的。由于网络或金税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按时修复者除外。
  (3)不严格按照金税工程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影响金税系统正常运转的。
  (4)擅自修改金税稽核、协查服务器的配置,或进行其他不当操作,致使金税稽核或协查系统不能正常工作且不能及时恢复的。
  (5)设置系统操作员权限不当,影响金税系统正常运转的。
  (6)不及时检查系统工作状态,致使金税工程系统长时间不能正常工作的。
  2.重大事故:
  (1)擅自对稽核、协查系统数据进行增加、删除、修改等操作,导致数据丢失无法恢复或影响数据的真实性,造成重大影响的。
  (2)不遵守金税工程系统用户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为无关人员建立稽核、协查系统用户或设置系统操作权限,泄露、盗用用户帐号和密码,导致金税工程系统崩溃、数据被破坏且本级无法恢复的。
  (3)泄露金税工程稽核、协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稽查部门一般事故:
  (1)领导岗位在确定协查对象、审核受托协查结果回复、审查组织协查时,未严格审查,发出错误的委托协查函或协查结果回复函,造成需报请总局稽查局删除的。
  (2)领导岗位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批,确保受托协查回复率达到100%。
  不按规定时间进行审批,造成受托协查函延期回复的。
  (3)综合管理岗位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不能解决的协查问题,又不及时上报,造成协查系统运行不正常的。
  (4)监控管理岗位对需经人工分捡的协查函,要按规定进行准确的分捡。不按规定时间进行分捡、或分捡错误需总局修改的。
  (5)监控管理岗位要按规定的时间进行系统上报工作,不按规定时间统计上报协查报表等有关数据和协查分析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的。
  (6)委托管理岗位要认真审查协查对象,录入协查信息要准确无误,对录入协查信息出现错误且无法进行修改的。
  (7)委托管理岗位、受托管理岗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领导岗位的审批意见处理协查函件,对领导已审批同意的协查函件,不得无故拖延或积压。对不按规定发出协查函件、拖延或积压受托协查函,且无正当理由造成回复延期的。
  (8)委托管理岗位要接规定的时间将委托收到的协查结果反馈给检查岗位。对不控规定反馈,造成无法开展稽查工作的。
  (9)检查岗位不按规定时间将协查结果返回受托管理岗位,造成延期回复的。
  2.重大事故:
  (1)协查各岗位人员泄露密码、或擅自允许他人进入金税工程协查子系统进行操作、改写数据的。
  (2)协查各岗位人员违反协查规定,不发函、不回函或提供虚假回函的。
  (3)协查各岗位人员违反规定擅自修改、删除、泄露稽核结果的。
  (4)协查各岗位人员不按规程操作,造成协查系统运行事故,被总局通报批评的。
  (5)检查岗位人员伪造、涂改、隐匿、销毁有关证据或故意回避、隐瞒税收违法问题,提供虚假材料的。
  (6)检查岗位人员违反规定开展协查工作,造成协查结果定性错误的。
  五、金税工程岗位补贴办法金税工程各岗位工作要求高,时间性强,工作艰辛,责任重大,为确保金税工程正常运行,各项指标达到总局要求,决定对从事金税工程各岗位的同志给予按月定额补贴。补贴标准:局长(包括主管副局长)、数据采集和技术管理岗位每人每月120元,其余各岗位每人每月100元。各地、市、县国税局要严格控制发放人数,工作调动自动取消。
  上述补贴由各地在税务经费列支。
  六、责任考核和追究
  (一)对本办法第二条考评项目达不到要求的,年度考核中单位不得参加评先评优。地、市级由自治区局考核,县(区)由地、市局考核。
  (二)一般责任事故
  1.在一个年度内发生一般责任事故一次,扣发局长、主管副局长、及相关科(股)长、信息中心主任、稽查局局长及各自主管副职1个月补贴;直接责任人扣发2个月补贴。
  2.在一个年度内发生一般责任事故两次以上(包括两次),扣发局长、主管副局长、及相关科(股)长、信息中心主任、稽查局局长及各自主管副职3个月补贴;直接责任人扣发4个月补贴。并在年终考核中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三)重大责任事故
  1.在一个年度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一次,局长和主管副局长扣发3个月补贴,责令向自治区国税局党组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年终考核中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相关科(股)长、信息中心主任、稽查局局长及各自主管副职,扣发4个月补贴,对直接责任人扣发5个月补贴,并在年终考核中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2.在一个年度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两次以上(包括两次),局长扣发5个月补贴,责令向自治区国税局党组写出书面检查,在年终考核中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主管副局长,相关科(股)长、信息中心主任、稽查局局长及各自主管副职,扣发6个月补贴,对直接责任人扣发7个月补贴,并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七、岗位人员上岗要求
  (一)金税工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未经培训不能上岗。
  (二)金税工程岗位人员要相对稳定,不能随意调动,因个别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动的,调动前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要在新任岗位人员培训合格后才能调动。
  八、本规定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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