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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03]24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28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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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精神,省局重新修订了《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二OO三年五月十三日重新修订颁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广东省境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申报方式
  纳税人必须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同时书面报送纳税申报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
  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前,必须进行抄报税。
  三、纳税申报资料的报送和管理
  (一) 必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表三)、(表四)、(表五)、(表六)》;
  2.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必须报送记录当期纳税信息的IC卡(明细数据备份在软盘上的纳税人,还须报送备份数据软盘);
  3.《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填报);
  5.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必报资料。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应及时将上述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以及主表和附表六纸质资料各一式两份报送主管税务机关,附表一至附表五是否需要报送纸质资料由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定。税务机关签收后,纸质资料一份退还纳税人,一份留存。
  (二)备查资料
  1.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运输发票、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存根联复印件;
  4.广东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抵扣联或购进废旧物资取得的普通发票存根联复印件;
  5.收购发票抵扣联;
  6.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
  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备查资料是否需要当期报送,由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纳税人在月度终了后,应将备查资料认真整理并装订成册。属于整本开具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的存根联,按原顺序装订;开具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应按开票顺序号码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开具份数装订。装订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发票存根联封面》(见附件9),并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由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签章。
  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及收购凭证在其整本使用完毕的当月,加装《封面》。对属于扣税凭证的单证,根据取得的时间顺序,按单证种类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装订时,使用《申报扣税凭证封面》(见附件10),并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由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签章。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等必报资料由电子申报软件自动生成打印。对在纳税申报期使用电子申报软件进行纳税申报确实有困难的,可由经批准从事代理纳税申报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代为电子申报。发票存根联封面和《申报扣税凭证封面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购领。
  五、申报期限
  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0日止,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申报期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六、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省局原制定的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四)
  6.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表五)
  7.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六)
  8.《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表填表说明
  9.发票存根联封面
  10.申报扣税凭证封面
  1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逻辑关系审核表
  12.资产负债表
  13.损益表
  14.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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