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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清远市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4]11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3-16
实施时间: 2004-3-1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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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同意中国工商银行清远市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清国税发[2004]23号)悉。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工商银行清远市分行在2003年度税前扣除呆账损失4笔,金额合计人民币53,377,564.80元(详见附表)。
  附件:中国工商银行清远市分行2003年度呆帐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
  中国工商银行清远市分行2003年度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贷款企业 呆账损失金额
  1 广东省连州氮肥厂 17,880,000.00
  2 连州市信达发展公司 20,585,000.00
  3 连山县银兴经济贸易公司 6,397,045.00
  4 清新县银宇经济发展公司 8,515,519.80
  合 计 53,377,56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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