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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地税所发[2000]36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6-12
实施时间: 2000-6-12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4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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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3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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