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财政厅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财税字[2000]27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6-5
实施时间: 2000-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251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58号下发的《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凡未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不分行业和经济性质,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由550元调整为800元。企业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并考虑到目前企业改革、减员增效的实际情况,企业在列支工资时,下列人员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1、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
  2、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
  3、由职工福利费用、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人员。
  三、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1995年度计税工资 沪地税政二[199 1995/2/24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 渝国税发[2000] 2000/1/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征免个人 深地税发[2010] 2010/4/1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2018年度福州市住房公 国家税务总局福 2018/7/1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计税工资问 湘地税发[2007] 2007/5/2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关于调整计税工资税前扣除 所便函[2006]10 2006/9/22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 杭国税所[2006] 2006/9/22
关于核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 财税[2006]57号 2007/1/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 京国税[2000]42 2000/1/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事业单位计 皖地税[2003]17 2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