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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批复
发文文号: 晋地税流发[2000]12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5-26
实施时间: 2000-5-26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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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吕梁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吕地税流发[2000]19号《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请示》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其他金融业务、保险。根据这一规定及《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不论是银行、信用社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上述行为,均应视为提供金融保险业应税劳务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自《营业税暂行条例》颁行之日起执行。
  此复。
  二〇〇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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