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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楚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4]11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3-15
实施时间: 2004-3-15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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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准广东省楚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收购视同自产产品出口的请示》(汕国税发[2003]221号)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对该公司2003年3、4月份收购出口的成员企业产品,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
  二、你局须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2]339号)的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并确保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方可办理“免、抵、退”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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