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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海事局关于本市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地税财行[2010]23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3-12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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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上海海事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46号)要求,现就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从2010年度起,凡在上海海事局登记的应税船舶,其车船税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上海海事局(以下简称:代征单位)代征。上海海事局船舶监督处为代征单位的执行部门。
  二、代征单位的执行部门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车船税征收规定做好代征工作。
  三、代征单位的执行部门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电子报税系统申报缴纳代征的税款,并报送已代征税款的船舶明细信息。
  四、代征单位的执行部门应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船舶全量登记信息。
  五、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虹口区分局为代征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核发委托代征证书,明确相关事项,负责对代征单位的日常指导、管理工作,确保代征工作正常开展。
  六、代征的船舶车船税需要退税的,暂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
  七、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半年度终了后20日内,按规定向代征单位支付代征手续费。手续费暂按实缴税款5%支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海事局
  二O一O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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