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南京庄成商贸有限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退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国税函[2002]52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2-6
实施时间: 2002-2-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47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近接江苏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函件,称南京庄成商贸有限公司因犯罪嫌疑人虚开、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00份(详见附表),请各地给予协查,如发现该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其进项税额一律不予抵退;如已抵退的,应立即采取措施追缴入库,并对受票企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情况除及时书面上报区国税局外,还应抄送案发地国税机关。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 京国税[2000]96 2000/6/1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 冀地税函[2004] 2004/11/16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 苏国税函[2004] 2004/3/30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 渝国税函[2003] 2003/9/25
湖北省国税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价格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2] 2002/10/28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管理试行 冀国税函[2003] 2004/1/1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 宁价费发[2009] 2009/7/1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 甬国税函[2004] 2004/8/17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误作废 2011/12/3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 冀国税函[2000] 200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