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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南京庄成商贸有限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退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国税函[2002]52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2-6
实施时间: 2002-2-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58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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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近接江苏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函件,称南京庄成商贸有限公司因犯罪嫌疑人虚开、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00份(详见附表),请各地给予协查,如发现该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其进项税额一律不予抵退;如已抵退的,应立即采取措施追缴入库,并对受票企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情况除及时书面上报区国税局外,还应抄送案发地国税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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