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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函[2004]908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6
实施时间: 2004-12-6
失效时间: 2007-9-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381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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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昆明、曲靖、楚雄、玉溪、红河、文山、思茅、西双版纳、大理、保山、德宏、丽江、临沧市(州)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72号)规定,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执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仍按云国税函[2004]23号文件的规定,由云南销售分公司在昆明统一申报企业所得税。本文下发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收购的全资控股的加油站,经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按上述办法执行。
  二、上述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税务检查和监管。主管国税机关应认真受理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国税函[2007]574号
发文部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9-6
实施时间:200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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