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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1]31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1-7-2
实施时间: 2001-7-2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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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顺德市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18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我省燃油加油机税控功能改造整机防爆检验和计量强制检定工作。
  (一)检验范围凡已进行税控功能改造或将进行税控功能改造的燃油加油机,均应进行整机防爆检验和计量强制检定。
  (二)对改造单位的要求
  1、燃油加油机税控功能改造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GB3836《爆炸性环境用爆炸电气设备》系列标准、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坏境站设计规范》和GBS0156《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保证设备的防爆性能。
  2、对即将进行改造的加油机,改造单位必须事先取得防爆改造检验证。
  3、改造单位改造的首台同类别加油机应经防爆检验机构检验,以取得防爆改造检验证。
  (三)申报程序
  1、对每一台改造好的加油机,改造单位都应进行整机防爆检验(下称自检),自检人员必须取得防爆检验资格。
  2、自检应严格执行《税控加油机整机防爆检验大纲》。
  3、自检合格后出具检验报告,按附表认真填写每台改造设备的相关内容,一并汇总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
  4、对已改造的税控加油机限8月30日前完成自检,并汇总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
  5、对已改造的税控加油机,如改造单位在自检过程中发现有属于加油机本机的不合格项目,可要求加油站承担整改费用。
  (四)特种设备监测中心抽查程序
  1、本次抽查的检验单位为广东省特种设备监测中心,监测中心应在接到抽查任务的3天内安排检验。
  2、检验报告应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90号文之附件3在内容上完全一致。同时,检验单位应要求改造单位提供如下文件的复印件,并附于检验报告之后:
  (1)税控装置的防爆合格证件
  (2)加油机的防爆合格证件
  (3)防爆改造检验证
  (4)改造方案(程序)及相关图纸。
  3、抽查比例为10地抽查有不合格的应加倍抽查,再有不合格的应对该改造单位改造的所有加油机进行检验。
  4、抽查合格后,按上报供抽查的设备数量,给抽查前执行检验的改造单位核发防爆检验合格标记,并由改造单位逐台张贴于醒目位置。
  5、检验收费按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并由改造单位承担。在物价局颁布收费标准之前,可参照广东省产品监督检验收费标准(1992年),由检验单位与改造单位协商收取。
  (五)计量强制检定程序各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检定前,对已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机必须严格检查是否已进行了防爆检验,对取得防爆合格证的方可进行计量检定,未取得防爆检验合格证的加油机一律不得进行计量检定。
  二、全省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工作结束期限延长至2001年10月31日。请各市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安装工作总结和加油机安装各控装置统计表,于2001年12月10日前分别书面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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