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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2002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认证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3]12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3-2-14
实施时间: 2003-2-14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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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2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工作已经结束。这次考试的总体情况基本正常,达到了促进广大税务干部学法知法、提高税务人员执法水平的主要目的;考试结果也达到了预期效果(达到60分以上者占参考人员总数的97%)。为保证下一步资格认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A、B类考试结果(软盘)发送给你们,请根据本通知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一、以县(市、区)税务局为单位,分别清分核对A、B类考试人员名单。
  二、对于执法岗位人员考试合格率低于95%的县(市、区)税务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局根据《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2〕74号)要求,按照95%的合格率、从高分到低分的次序在该县(市、区)局A类未合格人员中确定“视同合格”人员名单,并上报总局审核;B类人员不作调整。
  三、统计上报下列人员名单:
  (一)未参加考试的市(地、州)、县(市)局局长和省级局(含副省级城市局)、市(地、州)级局直辖分局局长;
  (二)申请免试未参加考试的年龄在45周岁(至2002年8月30日止)以上的人员;
  (三)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或者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四、本次执法资格考试成绩处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不准下传和公布考试具体分数,不得利用考试成绩进行考核评比,不得将考试成绩作为机关人员分流下岗的依据或理由。各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做好考试未合格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具有针对性的培训,鼓励他们参加下次执法资格考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所属单位(含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应当上报的事项按附件表格式样以县(市、区)税务局为基本单位进行分类统计,于2003年3月20日前将统计结果集中统一报送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一式三份)。经确认后,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颁发《执法资格合格证书》。
  联系电话:010-63417432/63417452 李平
      010-63417606/63417674 张学瑞
  附件:分类统计报表式样(附表1-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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