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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法[2001]5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6-6
实施时间: 2001-6-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43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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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转发给你们,现就执行中的几个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5月1日至文到之日前,我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已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如能够将发票联、抵扣联原票收回,并按规定作作废处理的业务,可享受免税照顾。不能收回并作作废处理的已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申请免征增值税的必须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营业执照,特种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资料,经县(区)以上国家税务局审查同意,方可享受免税优惠政策。年度终了的次月10日前,县(区)国家税务局须将所有免税单位情况报送地级市国税局流转税管理科(处)备案。
  三、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管理办法,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的管理。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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