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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属地征管后明确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发[2001]591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5-25
实施时间: 2001-5-25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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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我局实施“属地征管、一级稽查”征管模式后,各基层单位提出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办税科使用“税收业务受理专用章”的问题办税科受理纳税人的税务事项申请,统一使用“×××国家税务局征收业务受理专用章”,规格为圆型,直径4cm,字体宋体,专用章由各单位自行刻制,按业务章要求进行管理。
  二、关于接收单位要查询移入企业以前申报情况的问题。
  市局信息中心已将原4个分局的申报征收数据合并,并放在市局通信服务器下的通信邮箱、公开信箱、征管软件2.0下的SWG130文件,各单位可在网上下载或派人到市局领取,自行安装后,供各科(所)查询。
  三、关于对某些非独立核算单位组织属下一批非独立核算单位(分布在各区)一起核算,统一购买发票使用的形式,如何征管的问题:非独立核算企业申请独立缴税后,其属下又有一批非独立核算单位一起核算的,应把独立缴税的非独立核算单位视同属下非独立核算单位的总机构,征管分工按照《关于适应我市财政体制改革调整国税征管分工的通知》(穗国税发[1999]853号)和《关于我市国税征管分工的补充通知》(穗国税发[2000]309号)的规定执行,这类企业要求实行上述形式的,必须先向征管单位提出申请,向征管单位上报我局征管处经审核同意作变更处理后,才作征管分工调整。
  四、出租(包)方将企业整体给一人承租(包),并以原单位名称经营的,承租(包)者须办理企业负责人的税务登记变更,将承租(包)人变更为原企业的负责人,征收机关要收取承租(包)协议作为存档资料。对原来既以出租(包)方名义办理了税务登记,又同时以承租(包)者个人名义办理内部税务登记的,在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时须将原内部登记户注销。
  五、售票时,电脑版专用发票没有限位,IC卡没有记录限制问题。
  防伪税控机发行时对开票金额进行了限位;普通电脑开的电脑票,只能开到万位,超过无效。因此售票时,电脑版专用发票不用设置限位。
  六、企业的变更法人代表,企业名称、注册类型,是否必须清税清票的问题。
  1、变更企业名称:如不需对其清税的,也要清票。
  2、变更法定代表人:国有企业转制、私营企业、承包或承租企业应更法人或负责人,须清税清票。国有企业无转制,由上级任命变更法人的,不用清税清票。
  3、变更注册类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变更为其他注册类型,须进行清税清票。
  4、对于变更法人代表、企业名称、注册类型的金融企业和其他非金融机构,可以视具体情况不进行清票和清税检查。
  5、对于因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化需改变主意税务机关而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由征管局的检查科负责进行清税检查,如遇到涉及重大偷、骗税行为,可请稽查局(分局)派员参与、协助检查。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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