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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流转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发[2001]446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4-16
实施时间: 2001-4-16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00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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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近接部分征收单位业务请示,要求对外商投资企业流转税若干问题进行明确。经我局系统涉外税收税政会议讨论,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出口货物境外动费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
  (一)出口货物境外运费能否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
  对外商投资出口企业是以FOB价计算应交应退税金的,考虑到企业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为不含境外运费的离岸价格,即不包括从中国口岸到境外目的地之间的运输费用,因此,出口货物境外运费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如果外商投资出口企业是以CIF价计算应交税金的,考虑到企业出口货物销项税计税金额已包括境外运费,出口货物境外运费如果符合运费抵扣条件,可以作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二)进口货物境外运费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
  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以CIF价计算进口环节应交增值税或免税进口料件视同已征税款的,考虑到企业进口货物进项税计税金额为到岸价格,已包括从境外到中国口岸之间的境外运费,因此进口货物境外运费不能再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如果外商投资企业以FOB价计算进口环节应交增值税或免税进口料件视同已征税款的,考虑到企业进口货物进项税计税金额不包括从境外到中国口岸之间的境外运费,进口货物境外运费如果符合运费抵扣条件,可以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二、关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从事机器设备等修理修配业务收入的征税问题
  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派员到中国境内从事机器设备等修理修配的业务收入应如何征税的问题,考虑到该类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属于临时经营的性质,为便于管理,对这部分纳税人不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论其业务收入是否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均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缴增值税。具体计算时,应以业务收入按6%税率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后作为计税依据。
  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年度清算补退税问题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出口退税年度清算期内(次年1月1月-3月31日),按年度销售比例对上年可抵扣进项税额和免税进口料件模拟抵扣税款进行年度清算后,需补交税款应否计缴滞纳金和罚款的问题。鉴于这种补税属增值税正常清算补税,不须计缴滞纳金和罚款;但对于超过清算期补办退税的,对滞纳的税款应计缴滞纳金;对由于企业未按规定申报退税而自行免税,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后需补缴税款的,对其滞纳的税款,按偷漏税处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按出口销售额计算免税进口料件可模拟抵扣比例时,对出口单征不齐须照章征税部分应否计入当期出口额的问题。对需按出口销售比例划分可模拟抵扣免税进口料件金额的企业,如经经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在年度清算时不再重新按年度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可模拟抵扣的税款的,在月度申报时,如有出口货物因单证不齐须照章征税的,应按月度实际取得出口凭证的销售额比例计算可模拟抵扣进口料件的金额;如年度清算时需重新按全年销售额比例划分计算的,不论是否将该部分出口货物计入出口销售额计算可模拟抵扣进口料件金额,年度清算时均应按年度实际取得出口凭证的销售额清算可模拟抵扣进口料件金额,对年度清算时仍未取齐出口凭证的出口部分不能计入出口销售额参与该比例的计算。
  四、关于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区(县级市)的征退税问题
  对于总机构在广州市而生产场地(非独立核算)在“两区两市”的应在哪里申报纳税和办理退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我局征管分工的有关规定,对于广州市企业跨区(县级市)设立非独立核算货物生产场所的,其增值税应由货物生产场所座落地的国家税务局征管;但如果该企业有出口需办理退免税的,由于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出口货物,因此,分支机构生产的货物通过总机构出口的,由总机构统一向总机构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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