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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1]260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5-17
实施时间: 2001-5-17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2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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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宝安、龙岗区局;海洋石油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5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我市各级农村信用社现执行的所得税税率暂不作变动;
  二、符合享受免税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可径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05月17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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