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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1]211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4-23
实施时间: 2001-4-23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银行 营业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2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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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对通知的第四条补充明确如下:我市纳税人在今后五年内每年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额需报市局审批后方可冲减。请一并遵照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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