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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法[2001]2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4-25
实施时间: 2001-4-25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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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国税发[2000]211号“车辆购置税的减税、免征,由省级车辆购置附加费稽征机构统一办理并核发减税、免税车辆的完税证明”的领土完整,车辆购置税的免税手续均在省级车辆购置附加费稽征机构办理。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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