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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生产销售出口货物企业增值税征退税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国税发[2001]3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10
实施时间: 2001-1-1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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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玉林市国家税务局:
  我区在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检查和协查工作中,发现你市博白县大量以生产销售出口芒竹编织工艺品(含合成树脂工艺品,下同)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有诸多疑点。为进一步加强生产销售出口货物企业增值税征退税的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打击出口骗税,减少国家损失,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打击骗取出口退税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要求,对你市博白县生产芒竹编工艺品的供货企业和自营出口企业,采取以下税收措施:
  一、严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对生产销售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凡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应一律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对其中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处理办法以及国税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不能按规定提供有关税务资料的,应按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停止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缴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待其完善会计核算,能保证向国税机关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后,方可恢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办法征税。
  二、加强对进项税额抵扣的管理。对生产销售芒竹编工艺品的一般纳税人,其收购发票的使用和进项税额的抵扣,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的范围、时间和计算方法执行,绝不允许变通执行。企业收购非农业产品(包括用农业产品加工的半成品),不得使用收购发票,也不得按10%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加强对出口货物的征税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出口货物,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将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绝不允许定率(如最低税负率)征收增值税。
  四、对生产销售出口芒竹编工艺品的企业,凡发现有偷骗税疑点的,都必须立即收缴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暂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待检查结果出来后再作处理。
  五、对自营出口芒竹编工艺品的出口企业,在税务机关组织检查期间,一律暂停办理退税。已办理退税的,应提供补税担保。
  六、对自营或供货出口的生产销售芒竹编工艺品的企业,在税收上,必须严格划分自产与非自产货物。凡供给外贸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一律不得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凡属自营出口的非自产货物一律不予审批办理出口退税;凡自产与非自产货物划分不清的,一律不得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审批办理退税。
  七、要及时地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对检查中发现涉嫌骗税、偷税的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采取责令限期缴纳税款,提供纳税担保,暂停支付存款,查封、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财产、阻止出境等税收保全措施,待查实后追缴企业应缴未缴或不应退税已退库的税款,以减少国家税款损失。
  对你市生产销售其他出口货物的供货企业和自营出口企业,凡有骗税、偷税嫌疑的,也应比照以上措施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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