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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地税征发[2000]3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2-29
实施时间: 2000-2-29
法规类型: 行政复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278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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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在执行中请作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认真抓好发文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随着《行政复议法》的实施,税务机关制定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也被纳入到复议审查的范围之内,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发文将被依法撤消。为了提高发文的质量,各地要加强发文工作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凡对纳税人及其他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文件,在下发前要由负责法制工作的科室先行审议。
  二、认真抓好培训学习工作。省局将在六月份以前,组织由各地市负责法制工作的领导和有关负责人参加的税收法制培训班,培训的重点是行政法的基本法理及《行政复议法》。各地也要结合工作实际,组织法制培训工作,重点要对县一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进行培训。
  三、结合税收宣传月活动宣传行政复议法。今年四月份的税法宣传要把行政复议法列为重要内容,要向社会广泛宣传行政复议的积极意义,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复议权,发挥行政复议沟通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以及上级税务机关与基层税务机关的积极作用,把征纳过程中的矛盾昼量消化到复议程序中解决。
  四、《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地税机关的行政复议采用上一级地税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双重管辖的体制,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第十条就此作出了解释,将选择复议的范围适用于对省级地方税务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对省以下各级地税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不服的,仍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的规定办理,同时向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当事人作好宣传解释工作。
  五、加强复议机构的建设。
  一是要充实人员,将熟悉法律和业务工作的人员充实到复议工作机构。二是复议委员会成员岗位发生变动,要及时进行调整,以适应工作需要。省局新的复议委员会成员及办公室组成人员附后。
  附: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人员名单
  二〇〇〇年二月二十九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复议委员会人员名单
  主任委员(1人):冯佳根
  委员(10人):兀秀廷 王惠文 史龙俊
        张晓东 张金强 张澎勇
        赵乐先 姜亚望 董 艺
        薛雷鸣
  办公室主任(1人):张晓东
  办公室设在省局征管处,具体负责承办全省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有关事项。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9]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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