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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网点兑付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财企[2009]98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9-12-23
实施时间: 2009-12-23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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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经贸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兑付,简化中间环节,进一步调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积极性,经研究,决定在原来我市国美、苏宁两家销售企业试点的基础上,将网点兑付办法扩大到经我市经贸部门重新审核确认的本市所有直营备案销售网点,在厦门市全面实行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网点兑付。
  现将《厦门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网点兑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各单位按照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原则,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既要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农民、服务农民,又要保证财政资金安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家电下乡小组办公室。
  特此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贸发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厦门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网点兑付办法
  一、销售网点兑付的范围和对象
  经我市经贸部门重新审核确认的本市所有直营备案销售网点,与各区家电下乡办公室(或财政局、经贸局)签订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协议书,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可实行销售网点垫资兑付。
  福建省内的农村居民到我市以上家电下乡销售企业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本办法申领补贴资金。
  二、销售网点补贴资金的审核兑付
  (一)福建省农村居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后,应现场填报《厦门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表格向销售网点领取),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购买家电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2、购买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镇、街道所辖的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户籍证明。农村户口证明应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户口本住址和号码,并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厦门市的“村改居”居民身份证明须加盖原村委会公章。
  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原件。
  (二)销售企业网点进行代理补贴审核,主要审核购买人属地身份、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和属实等。核实无误后,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先行垫资兑付补贴,并应当自销售之日起2日内登录全国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录入产品销售信息。对不符合补贴要求以及省外购买农户,应当面向其购买人作出明确说明。
  (三)农村居民拿到补贴后,现场在申请表上签字按指纹确认。若因手续不全等原因不能在购买时当场领取补贴的,可以由购买人本人在5日内补齐手续后到销售企业网点兑付补贴。
  (四)家电下乡销售企业网点做好相关资料的保存送审。已垫付补贴资金的相关资料应按每台(件)补贴产品装订成册。资料包括:
  1、购买人已签字并按指纹确认的《厦门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2、购买产品的发票复印件;
  3、证明购买人为农村居民的户口本复印件;
  4、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原件。
  三、销售网点垫付资金的结算
  (一)网点垫付资金原则上由销售企业网点与所在地的镇(街道)财经办结算,镇(街道)财经办定期向区财政报帐,市财政实行资金预拨,年度终了后与各区清算。
  (二)镇(街道)财经办应当成立补贴审核小组,具体负责销售企业补贴资金的结算审核工作以及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各销售企业网点应当定时按次编制《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包括电子文档),纸制材料要加盖销售企业印章。《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详见附件。
  (三)审核小组根据销售企业网点提交的保存送审材料和汇总表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并将纸质材料与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内录入内容进行核对和相应操作:
  1、购买人身份证明农业户籍与发票姓名是否一致;
  2、销售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内;
  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4、农村居民签字确认的补贴是否准确无误;
  5、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是否超过2台(件);
  6、其他需审核的内容。
  (四)经审核无误后,审核小组按批次与销售企业网点结算已垫付的补贴资金,并在收到银行支付回单后及时进行网络操作。对审核发现问题无法及时办理资金结算的,审核小组工作人员应立即就有关情况做出明确说明。审核不通过的,垫付资金由销售企业自己承担。
  四、资料保存与监督检查
  审核小组要妥善保管归档补贴资料,定期对已补贴农户进行电话回访,确保补贴行为真实、正确。各区家电下乡办公室要负责对销售企业的补贴兑付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对骗取或套取补贴资金及虚报补贴产品的数量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市、区财政补贴资金的结算
  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开展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09]45号),我市承担的补贴资金由市、区按8:2共同承担。为简化结算程序,实行网点直补后,各区应负担资金由市财政先行垫付,年终市财政按照各区农户所占比例通盘考虑,通过体制结算予以扣回。
  各区要及时对补贴情况进行整理,年度终了后1月底前,应将上一年度本区补贴资金兑付情况汇总报市财政局,以便市、区结算和与财政部进行补贴资金清算。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23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贸发局负责解释。《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贸发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网点直补兑付办法(试行)的通知》(厦财企[2009]58号)及《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贸发局关于厦门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网点直补兑付办法的补充通知》(厦财企[2009]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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