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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报告
发文文号: 厦财建[2009]125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9-12-14
实施时间: 2009-12-14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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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厦门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厦门市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厦委办发[2009]65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现予上报,请予审定。
  附件: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根据《厦门市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厦委办发[2009]65号)及《市直机关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主要任务的分工意见》(厦治建[2009]2号)精神,现就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决策部署和《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贯彻执行,以改革创新、科学务实、先行先试、“四求作为”的精神,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坚持自查自纠与督促检查相结合,着力解决当前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市场不够统一、市场信用体系不够健全、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不够规范、行政监管不够到位、腐败现象仍然易发多发等突出问题,为我市经济发展,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提供坚强保证。
  (二)主要目标任务
  主要目标:以政府财政性资金为主投资项目为重点,用2年左右的时间,对2008年以来规模以上的投资项目进行排查,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安排使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不规范以及高估冒算、虚列投资、超概算投资、不按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等突出问题,促进工程建设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并结合业务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
  主要任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二、专项治理工作步骤和进度安排
  (一)广泛动员部署,制定实施意见(2009年11月一2009年12月)
  1、成立领导小组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决策部署,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扎实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经研究决定,成立“厦门市财政局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吴旗明任组长,局基建处、监督处、监察室、采购办和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牵头负责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统一部署、组织、指导和协调。
  2、制定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制定《厦门市财政局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对专项治理工作任务进行分解,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危害性,充分认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专项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明确职责和工作责任,以实际行动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决策科学、程序合法、工程优质、资金安全和干部廉洁。
  3、开展动员部署
  成立各级财政系统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并进行动员部署。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实施意见确定的专项治理主要内容,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于2009年12月底前报市财政局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完成工作部署。
  (二)深入自查自纠,落实整改措施(2009年12月一2010年5月)
  按照统一部署,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为重点,对2008年以来立项、在建、竣工的规模以上工程项目建立项目台帐,认真排查,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治理对策。同时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环节的跟踪检查,适时选择部分项目组织抽查。
  1、进一步规范项目资金安排使用管理
  要进一步发挥财政管理的职能作用,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规范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⑴加强项目资金安排审核把关。根据基建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次执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等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是否有基建资金安排不符合基建程序管理要求,是否有按财政预算支出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有无安排资金用于项目未批先建和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违规工程,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⑵加强项目资金预算下达审核把关。项目资金预算是否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规定审核下达,具体项目安排是否符合规定的投向和范围;是否存在超概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增加建设内容问题;是否挪用其他专项资金;对没有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前期准备不足、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以及概算明显偏高、不合理的项目,是否下达了项目资金预算。
  ⑶加强项目资金预算执行审核把关。项目建设资金支付,要依据预算文件、项目建设进度、合同、投资计划等进行审核把关。在确保资金及时拨付的同时,要重点审核是否符合预算要求;是否具备拨款条件;是否符合工程进度需要;是否存在执行偏慢问题;是否按照规定用途安排使用资金;是否存在截留建设资金问题。
  ⑷严格概预算管理,控制建设成本。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是否严格执行,是否存在擅自调整建设内容、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是否存在超概预算、超规模、超标准问题;是否按工程进度、合同、协议和规定程序申请支付工程款;项目配套资金是否落实,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问题。确需调整的项目,是否按规定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⑸加强项目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工作。包括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结)算,决算审核,合理确定建设成本。项目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是否规范,内控机制是否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是否存在转移、侵占或者挪用问题;已完工项目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净结余资金,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2、进一步加强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监管
  (1)严格执行重要设备、材料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资料及采购合同等备案制度,对重大项目的开评标派人进行现场监督,对一般项目采用抽查的方式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2)对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如属于地产品,严格按照市政府有关优先采购地产品的规定办理。
  (3)对列入我市大宗货物范围内的工程建设中重要设备、材料,按照我市大宗货物政府采购规定执行,通过加强对大宗货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同时采购人不参与评标,减少采购单位的采购倾向性,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4)认真依法受理、调查采购中的投诉案件,对采购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按法律法规规定严厉处理。
  (5)加强采购项目中标后的监督管理,督促采购人、中标供应商依法及时签订采购合同,监督中标供应商履行投标承诺及合同约定的义务,对违反规定转包、分包的行为一经查实,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严厉处理。
  3、扎实推进项目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明确责任,加强监督。不仅要注重对项目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检查,也要注重事后的监督检查。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地向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进行通报,提出加强管理的建议和措施,要求被查单位限期整改,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安全。
  ⑴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一是程序性评审,项目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程序进行建设,特别是基本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决算是否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二是制度性评审,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建设管理制度,基建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四项基本制度,专项资金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制度;三是严格工程款拨付程序,在确保资金及时拨付的同时,重点审核拨款是否符合预算要求、是否具备拨款条件、是否符合进度需要。四是财务评审,项目是否执行基建财务制度或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是否存在截留、挪用建设资金,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是否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五是工程造价评审,项目投资是否根据现行的政策制度,定额标准,费率等相关资料审定项目的合理造价,并在市财政审核中心网站对决(结)算结果进行公示,主要内容包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批复概算、工程合同价、送审结算价、审核结算价、财务决算结果以及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的不良信用记录。确保审核工作公开透明,依法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⑵强化项目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审查项目概预算是否按规定执行;工程结算是否按有关规定和合同、协议支付工程款,各类取费标准和支付凭证是否合规;是否按规定要求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对发现存在的问题是否按规定要求整改。
  ⑶严肃查处基建项目资金违规违纪行为。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是否存在转移、侵占或者挪用问题;是否存在高估冒算、虚列投资、超概算投资;对项目有关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推进制度建设,强化行政监管(2010年6月一2011年5月)
  要逐步规范和完善相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整改落实阶段对规章制度的清理补充,使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的各个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强化监督力度,适时对专项治理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各项任务的完成。
  1、及时纠正问题。针对《实施意见》提出的具体措施和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及时进行纠正,确保政府投资项目优质、高效、安全、廉洁实施。
  2、落实监管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安排使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不规范以及高估冒算、虚列投资、超概算投资等突出问题。同步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资金管理,控制建设成本。
  3、完善规章制度。全面清理有关规章制度,分类作出处理,不适应的予以废止,不够完善的及时修订,需要新出台的抓紧研究制定。把专项治理中的有效措施和成功经验进行归纳和提升,形成制度,实现法规制度的系统化。
  4、认真总结经验。把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创造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及时总结并予以推广,以点带面,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四)认真组织“回头看”,确保治理成效(2011年6月一2011年8月)
  各级财政部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行政监管部门要对本部门专项治理各项任务的落实情况认真组织“回头看”。
  1、重点检查自查自纠是否找准问题,发现的问题是否按规定处理到位,制定的整改措施是否可行,有否落实,效果是否明显;是否通过推进制度建设,增强监管实效;是否通过深化体制改革,健全市场机制;是否通过查处案件,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
  2、通过“回头看”,对组织领导有力、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和部门,及时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进展缓慢、搞形式走过场、达不到目标要求的单位,要责令“补课”,并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打折扣。
  3、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在各级各部门“回头看”检查的基础上,组织督查组对专项治理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办重大典型案件,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五)全面总结提高,巩固治理成果(2011年10月一2011年12月)
  各级财政部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对专项治理工作认真进行总结,提升工作思路。
  1、要注意发现本域区各部门在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做法和经验,及时予以宣传推广,并使之成为制度和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保证工程建设领域行政监管工作的常态化,巩固专项治理成果。
  2、要实事求是地总结专项治理工作中仍然存在的问题,认真剖析原因,深入研究,从政策、法律和工作三个层面上提出解决的具体思路和对策,进一步加以解决。
  3、要及时形成本部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报告,于2011年10月底前书面报市财政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市财政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于2011年12月前,将工作总结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三、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学习领会中发办[2009]27号及厦委办发[2009]65号文关于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精神,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一布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建立健全责任机制,落实任务分工,开展分类指导,督促工作落实,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专项治理工作
  (二)注意统筹兼顾。在部署专项治理工作的过程中,要始终紧握改革创新、惩罚并举、统筹推进、重在建设的基本要求,与排查问题、进行整改、加强监管、完善制度有机结合,把专项治理工作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起来,与督促检查落实和促进工程建设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结合起来,加强日常监管,解决突出问题,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有条不紊、扎实推进。
  (三)严格把握政策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注意把握政策,既要严肃纪律,又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专项治理工作以自查自纠为主,各单位尤其是项目建设单位要主动查找问题,深入分析原因,积极加以整改。对自查出来的问题主动认识和积极纠正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对自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敷衍塞责甚至掩盖问题、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深入调查研究。组织实施对重大投资项目的跟踪审查,积极推进项目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和扁平化管理。要认真总结专项治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及时推广有效做法和典型经验,巩固专项治理的成果。在专项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同时提出改进的措施、办法及处理意见。
  (五)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强重大基建项目的计划、建设管理、资金安排使用管理与监督等工作的协作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大部署和取得的成效,接受社会监督,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专项治理工作氛围,切实把宣传工作做实、做细、做到位,努力形成政府主导、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00九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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