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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大港油田中心区第三小学收费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津价费[2005]401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5-12-5
实施时间: 2005-12-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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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大港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大港油田中心区第三小学收费问题的请示》(港物价[2005]3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大港油田中心区第三小学名称已变更为天津市大港区三号院小学,且办学性质已由民办公助学校变更为公办学校,经研究,同意自2005年秋季开学之日起,该校收费一律按照公办小学收费政策执行。即:杂费及代办事项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在政府举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津价费[2004]375号)有关规定执行。住宿费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调整学校住宿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0]410号)规定的每生每学年400元执行。
  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大港油田中心区第三小学寄宿部学杂费等收费标准的函》(津价费[2000]432号)即行废止。
  天津市物价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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