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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基金征缴交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劳局[2005]278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5-9-27
实施时间: 2005-9-27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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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失业保险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统一征缴的通知》(津劳局[2005]216号)精神,确保统一征缴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交接工作
  市劳动保障局失业保险部门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共同组织交接的实施工作。失业保险部门负责组织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将辖区内参保单位基本信息、当期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情况进行整理,于2005年9月30日前,移交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要认真负责地做好移交工作,详实介绍各参保单位缴费状态和欠费情况,任何人都无权核销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要根据失业保险征缴经办规定,做好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准备工作。要与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向社会发布征缴主体变更公告,组织对征缴工作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时调整、完善现有社会保险征缴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与规程,按照规定的统一征缴时间,做好征缴工作,确保征缴工作平稳交接,健康运行。
  二、联手抓好管理工作
  不断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提高保障功能,是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共同责任,要统一思想,形成合力。要建立市、区两级行政与经办协调制度,定期进行工作分析、政策研究,解决征缴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信息共享、沟通及时、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为参保单位提供便捷服务。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从源头上了解失业保险缴费资源状况,及时跟踪征缴工作全过程,全面掌握参保单位缴费情况,本着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依据政策规定继续做好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工作。要加大失业保险的“追欠”力度,交接前形成的失业保险欠费,以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为主,交接后形成的失业保险欠费以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负责为主。要齐心协力,认真组织落实好市政府下达的失业保险征缴、参保扩面及“追欠”任务。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发布征缴情况通报,开展劳动监察等行政手段,推动征缴工作,确保应缴尽缴。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执行失业保险征缴经办规定,建立单位和个人缴费记录,向参保单位出具单位及个人缴费情况,及时划转基金收入,统计参保、征缴数据(表单样式附后),每月3日前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月3日前将当期失业保险领取人员情况、基金支出情况,抄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三、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实行统一征缴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基金支付使用管理规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及收支预、决算的编报工作,按基金支付申报管理程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基金支出银行帐户,做好基金支付工作。统一征缴前有历史欠费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追欠”工作中对缴费单位应下达《还欠费通知单》,缴费单位依据《还欠费通知单》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办理欠费补缴手续,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开据还欠费凭证,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还欠费凭证核减缴费单位历史欠费。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取消失业保险银行收入户,并于9月末将余额全部上缴市劳动保障失业保险收入帐户,尚未使用的收费票据清点后上缴,已使用的票据存根要妥善保管备查。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要认真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对征收的失业保险费要单独记帐,按规定划入市财政专户。同时将上缴单据复印件送交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四、做好日常经办的衔接工作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要加强日常经办工作的配合,特别是要做好参保职工失业时确认申领资格衔接工作。利用好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为用人单位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要据实记载、出具统一征缴后个人缴费年限及个人缴费状态。对办理退工、退档及失业保险资格认定的参保单位出具缴费状态证明,打印《天津市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单》,同时核对确认《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据此办理参保单位退工、退档手续,审核确认失业保险申领资格,计算申领期限。实施失业保险统一征缴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要与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加大宣传力度,使各类用人单位和所有城镇从业人员,及时了解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移交变化情况,准确掌握“五险”统一征缴后,失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的场所、时限、程序等规定,确保全市统一步调,稳妥实施交接工作。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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