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1]106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7-16
实施时间: 2001-1-1
失效时间: 2006-12-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29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区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区的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企业的,从2002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5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事厅关于中 陕劳社发[2001] 2001/9/4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皖国税函[2001] 2001/6/2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 京国税[2000]81 2000/4/24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京地税企[2001] 2001/11/29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 渝地税发[2000] 20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