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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1]13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19
实施时间: 2001-1-19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36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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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0]10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重点税源企业确定标准,适当扩大重点税源监控范围。重点企业税源监控管理工作,经过一年的运行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兼顾实用性和可操作性,2001年我区重点企业税源监控管理范围规定为:
  (一)纳入国家税务总局管理的重点税源企业是营业税年入库税款为3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二)纳入区地方税务局管理的重点税源企业是营业税年入库税款为150万元以上的企业。
  (三)地(市)、县级税务机关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划分标准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要求达到当地营业税收入的50%以上。
  二、重点税源企业增删原则
  (一)重点税源企业一经确定,原则上年度内不做调整。新增加的重点税源企业应在次年的数据库调整中加入。原有的重点税源企业,其年度实交税额在连续三年不满足建库标准的50%或该企业已破产、倒闭时,可以删除。
  (二)删除的企业名单、代码及原因,要上报上一级税务局备案。
  (三)鉴于今年重点税源企业的确定标准变动较大,去年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不满足今年建库标准的,可以删除。以后年度应严格按照上述(一)、(二)条原则进行重点税源户的增删。
  三、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报表体系。2001年重点税源企业监控报表由现行国税局、地税局两套报表合并为一套,分别为“重点企业税源状况月报表——企业表”和“重点企业税源状况月报表——产品(项目)表”。报表的数据指标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总局规定的数据指标基础上自行增设附列报表或指标。企业在填写企业表和产品(项目)表时,只填写该企业所涉及税种的税收指标和财务指标,不涉及的税收指标填零即可。
  四、代码体系的修改
  (一)营业税纳税人的经营项目代码排序范围位于50000至60000之间。
  (二)对于按季编制企业财务报表、按月进行纳税申报或按季编制企业财务报表并按季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自定义代码统一规定为2400.此规定在(桂地税函[2000]202号)文中有详细说明。
  五、重点税源数据库数据上报方式和时间
  (一)重点税源企业月报表由企业填报,一式两份,分别送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若交纳营业税的企业没有涉及国税收入的,可不报国税局)。地税部门在录入数据时,对于仅涉及增值税、消费税的税收指标不需录入。2001年企业仅填报当年数据,去年同期数据不必填报。
  (二)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实行月报制度,上报区地方税务局的时间为期后20日前(节假日顺延)。
  (三)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通过FTP软件上报。纳入国家税务总局管理的重点税源企业数据存放在文件名为SD**A的数据库中,其相应代码库文件名为DM**A;其余重点税源企业数据,存放在文件名为SD**的数据库中,其代码库文件名为DM**;季度分析报告文件名为FX**.其中,**为各地市上报代码,上报代码与去年相同,为季度数。例如:柳州市地方税务局纳入区地方税务局管理的重点税源企业共25户,其中8户纳入国家税务总局管理,则纳入国家税务总局管理的8户企业数据存放在SD02久数据库中,其余17户企业数据存放在SD02数据库中。第三季度的季度分析报告文件名为FX302。
  (四)数据上报路径:各地采用FTP通讯软件进行数据传送。重点税源数据库、代码库、季度分析报告存放地址分别为:\SD00\SJK,\SD00\DMK,\SD00\FX。下发各地的通知、新任务参数及测算参数存放目录为\SD00\TZ。
  六、各级税务机关应按月对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进行分析,反映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税源和税收变化情况,编写月份和季度分析报告。地(市)地方税务局和区局直属征收分局按季向区地方税务局报送季度分析报告。季度分析报告的报送时间为季后22日前。对税源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企业,应上报专题调查报告。
  七、考核与奖惩。对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考核依据是日常基础工作记录和抽查结果,考核内容包括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及分析报告的时效性,指标的完整性和数据的准确性,考核结果进行通报表彰。
  考核的具体指标:
  (一)按时上报数据记5分,提前一天加1分,迟到1天扣1分。
  (二)按规定标准上报户数记10分,漏1户扣2分。
  (三)上报数据应真实准确,符合逻辑审核关系。上报数据全部正确记10分,错1户扣1分。发现基层税务机关自己修改瞒报数据的,本项目不给分,并给予通报批准。
  (四)按时报送分析报告记5分。迟报扣2分,不报不记分。
  (五)年末按上述考核内容积分的多少,评出“全区重点税源企业监控先进单位”。少报1篇分析报告的单位,考核名次后移一位,少报2篇分析报告的单位,取消评奖资格。
  八、2001年营业税调查任务参数已放至目录"\SD00\下发文件“下,各地市在做完2000年12月的数据录入和上报工作后,装入2001年新任务参数。根据2001年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的确定标准,抓紧确定2001年重点税源监控企业,详细填列《2001年重点税源监控企业情况表》,并在新任务下建立相应代码库。各地请将《2001年重点税源监控企业情况表》于2月10日前以传真电报方式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计统处。传真电话号码为0771-5878600.2001年代码库的上报时间为2月15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2001年重点税源监控企业情况表(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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