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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0]22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2-7
实施时间: 2000-2-7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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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研究,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重点税源企业的确定标准
  (一)纳入区地方税务局管理的重点税源企业是以营业税纳税人为对象,以企业上年实际税收完成情况为标准,即以营业税年入库税款200万元以上作为重点税源企业。各地市重点行业如金融保险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和社会服务业等6个行业中若无营业税年入库200万元以上企业,则应将该行业中年纳税额排前3名的企业作为重点税源监控企业。
  (二)地(市)、县级税务机关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的划分标准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各地重点税源监控企业营业税年入库税款之和今年要求达到当地营业税收人的40%,明年达到50%,同时要兼顾行业分布,重点监控金融保险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和社会服务业。
  二、重点税源数据库报表体系和数据来源。重点税源数据库报表体系由"营业税纳税人企业表"和"营业税纳税人项目表"组成。以企业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的数据为基础填列。
  三、重点税源数据库数据的上报方式
  (一)重点税源企业月报表由企业填报,并上报主管税务机关,据以产生基础数据库,由地(市)级税务局汇总后上报区地方税务局。
  (二)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实行月报制度。上报区地方税务局的时间为月后20日之前(节假日顺延),上报方式和上报代码待培训班时确定。
  四、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应按月对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进行分析,反映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税源和税收变化情况,编写月份和季度分析报告。地(市)地方税务局和区局直属征收分局按季向区地方税务局报送季度分析报告。季度分析报告的上报时间为季度后20日。对税源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企业,要作出专题调查报告上报区地方税务局。
  五、地(市)级税务机关要指定专人和专用微机从事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微机的购置由区地方税务局统一进行。
  六、为使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在我区尽快开展起来,各地市要按上述规定确定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并详细填列《重点税源监控企业情况表》(见附件2)。于2月28日前将《重点税源监控企业情况表》和负责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的部门、人员名单、联系电话以传真电报方式上报区地方税务局会计处。传真电话0771-5878600。
  七、区地方税务局将在3月初举办重点税源监控管理软件培训,参加人员为各地(市)级税务局具体负责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的同志和微机技术人员。
  八、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地方税收重点税源报告制度的通知》(桂地税发[1997]80号)停止执行。
  以上通知请各地一并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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