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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免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所[2005]73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7-5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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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免所得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免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管理,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三[1995]6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税所[2003]18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劳服企业,必须经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劳服企业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三条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劳服企业是指经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取得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核发的《劳服企业证书》的企业(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除外)。
  第四条 新办的劳服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新办的城镇劳服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1月+2月+…+12月)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
  (1月+2月+…+12月)企业从业人员总数
  (二)劳服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1月+2月+…+12月)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
  (1月+2月+…+12月)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
  原从业人员总数是指该企业享受免税的最后一个年度从业人员总数。
  第五条 劳服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和安置的待业人员是指:
  (一)劳服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二)劳服企业安置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失业人员),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三)新办的劳服企业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应与安置的待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免税期满后,继续申请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劳服企业,应与原有及新安置的待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第六条 安置待业人员的有效证件包括:
  (一)失业人员需持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核发的《就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下岗职工需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格式的下岗职工证明;
  (二)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精简的富余人员需持本单位人事部门的证明;
  (三)农转非人员需持农转非批准部门的批文;
  (四)两劳释放人员需持公安部门的释放证明。
  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的劳服企业可持《劳服企业证书》等有关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八条 劳服企业申请办理减免税,必须如实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减免企业所得税审批表》,并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
  (一)新办的劳服企业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应附以下书面资料:
  1.劳服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见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复印件;
  5.企业取得第一笔收入的凭证复印件;
  6.劳服企业职工花名册(见附件2)和安置待业人员的有关证件复印件;
  7.企业与安置的待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的复印件;
  8.该企业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凭证的复印件;
  9.《企业职工工资发放表》的复印件;
  10.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11.企业财务报表;
  12.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免税期满后,劳服企业申请减征企业所得税应附以下书面资料:
  1.劳服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见附件1);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复印件;
  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减免企业所得税通知书》复印件;
  4.劳服企业职工花名册(见附件2)和新安置待业人员的有关证件复印件;
  5.企业与安置的待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的复印件;
  6.该企业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凭证的复印件;
  7.《企业职工工资发放表》的复印件;
  8.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企业必须在报送资料的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章。
  (四)以上资料需市局审批的,市局留存一份。
  第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随时受理劳服企业的减免税申请。受理免征企业所得税申请的截止日期为企业取得第一笔收入年度终了后的60日内;如果企业在该受理期后取得了《劳服企业证书》,受理期可延长至企业取得《劳服企业证书》之日起的60日内。受理减征企业所得税申请的截止日期为企业享受减税的第一个年度终了后60日内,逾期减免税申请不再受理。
  第十条 主管国税机关接到劳服企业减免税申请后,必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审核无误后,应提出具体的工作签报,并按《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在减免税通知书下发前,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劳服企业的减免税执行口径:
  (一)新办劳服企业的开业之日为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日期。
  (二)企业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日期在6月30日之前的,应以当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享受定期免税优惠。
  (三)企业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日期在6月30日之后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享受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个年度起计算。
  (四)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起始日期应当自企业免税期满后的次月起计算。
  (五)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起始日期在6月30日之前的,应以当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享受定期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六)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起始日期在6月30日之后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享受定期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个年度起计算。
  第十二条 劳服企业选择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六款规定方法的,如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年度已缴税款不予退库,亏损年度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按现行规定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
  第十三条 为加强劳服企业减免税政策的规范管理,对劳服企业实行年审制度。
  主管国税机关每年应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劳服企业上一年度的免税条件及其他情况进行审核。年审的时间、方式等内容由各主管国税机关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年审合格的劳服企业,可继续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年审不合格的劳服企业,应取消企业该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减免税资格,并追回该年度已减免的税款。
  第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在日常管理或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政策行为的,应取消减免税资格,追缴已免征或减征的全部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减免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依法办理,不得越权行事,弄虚作假;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在本办法下发前,已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并在2005年继续享受减免税的劳服企业,也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1.劳服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略)
  2.劳服企业职工花名册(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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