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退出]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 税费法规
  • 会计法规
  • 财务法规
  • 税务代理
  • 独立审计
  • 评估估价
  • 内部审计
  • 海外准则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海关
  • 基础法规
  • 金融证券
  • 外汇管理
  • 政府审计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深交所
  • 国资管理
  • 文件废止公告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采购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采[2005]3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5-6-14
实施时间: 2005-6-14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61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各市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保证政府采购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政府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首要原则。因此,招标文件、谈判文件和询价文件中必须标明采购项目的评审原则、评审内容、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以及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产生办法。
  二、公开招标公告和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必须在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开发布。
  三、为了保证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性价比最优,对于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价格谈判轮次不得超过三次,且第一次报价应当密封,待第二次报价之后再开封;经过第三次报价之后,供应商的报价均超出采购预算,谈判小组应当决定该项目终止谈判。
  四、对于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实施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规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招标文件进行商务、技术评估后,必须依据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的规定确定中标供应商;对于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应当根据采购需要,并按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规定的顺序依次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不得在依次排列的候选供应商中随意选定中标供应商。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四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确认云南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政府 财库[2009]3号 2009/1/4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天津市市 津财采[2019]25 2019/7/19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库[2019]41号 2019/8/5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财库[2013]190号 2013/12/1
关于2019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财库[2019]44号 2019/8/30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定点采购管理的通知 渝财采购[2009] 2009/8/12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工 苏财购[2012]2号 2012/2/7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审批审核及备 津财采[2017]29 2017/9/1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站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京财采购[2005] 2005/9/1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05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 京财采购[2004] 200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