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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政办发[2005]21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5-4-11
实施时间: 2005-4-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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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工作的意见
  为加快建立健全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明确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总公司)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简称“扩面”)工作责任,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全面做好2005年社会保障工作的要求,2005年社会保险扩面具体指标确定为:养老保险30万人,使实际缴费人数达到188万人;医疗保险40万人,使覆盖人数达到284万人;失业保险20万人,参保人数达到197万人;工伤保险54万人,参保人数达到165万人。
  二、指标下达原则区县扩面指标下达的原则是:以2004年末各区县实际参保缴费人数为基数,根据各区县创造就业岗位新增就业人数、恢复缴费、参保存量资源和2002至2004年扩面人数年平均增长幅度,并参照历年扩面完成情况等因素确定。
  委、局(总公司)指标下达的原则是:以各委、局(总公司)
  上报的本行业全部职工人数和已参保人数,参照市统计局提供的2004年末各行业城镇单位从业人数和下岗职工人数,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综合考虑行业新增就业、退休等增减变化因素确定。
  三、扩面工作的重点2005年,扩面工作要找准切入点、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各区县要把新注册的用人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作为扩面重点;各委、局(总公司)要把本系统全部职工特别是将应保未保人员参保和中断缴费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作为重点。
  (一)基本养老保险扩面重点是:外商投资、港澳台商投资、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以及无主管部门企业及其职工;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中断缴费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
  (二)基本医疗保险扩面重点是:已参加养老保险但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参保的中央和外省市驻津单位、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
  (三)失业保险扩面重点是:尚未参保的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经济组织,当年新发生劳动力和公益性岗位灵活就业人员等。
  (四)工伤保险扩面重点是:已参加养老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未参保的中央和外省市驻津企业及其职工、农民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
  四、扩面工作的考核从2005年开始,按照各区县、委局(总公司)职责分工,建立扩面工作责任制,将社会保险扩面各项指标分别下达各区县、委局(总公司),进行工作目标考核。
  考核的主要内容:新注册企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情况;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扩面工作指标情况;本区县、本系统用人单位按政策履行参保缴费义务情况;本区县、本系统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各险种综合参保情况;本区县、本系统下岗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等中断缴费后接续保险关系情况;本区县、本系统用人单位是否实现应保尽保情况。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各区县、各委局(总公司)的扩面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按季度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各区县、各委局(总公司)年末要认真总结扩面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写出书面报告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部分区县和委局(总公司),成立考核评审小组,根据各区县、委局(总公司)扩面工作完成情况,提出评议意见报告市政府,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五、几点要求要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事业单位实行属地注册登记管理的通知》(津政发[2003]99号)规定,落实属地化管理原则,对尚未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参保单位,分期分批按坐落地办理登记、参保、结算等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工商、税务、统计、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费征缴联动机制作用,加强信息交换和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的整体合力。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着力加强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据实缴费。要坚持一般监察与重点监察相结合,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用人单位、重点人群的监察,对有缴费能力、不依法参保的重点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向市委、市政府专项报告,向区县政府和有关委、局(总公司)通报,同时通过法律、新闻媒体等措施,督促其限期参保,按时缴费。
  审计部门要建立社会保险专项审计制度,日常审计与专项审计相结合。在日常审计工作中,把审计对象参保缴费人数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对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重点单位开展社会保险专项审计,并及时将审计情况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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